原始凭证书写文字的鉴别
录入时间:2004-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4信息】 原始凭证是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
明确经济责任的凭据,是会计核算的起点。经济领域的违法违纪,以及会计核算中的
“假”“乱”现象与原始凭证的失真和管理混乱存在着密切联系。许多会计账簿及财
务报告的错误和舞弊出现于原始凭证,或能够在原始凭证中找到根源,原始凭证的错
误和舞弊极容易将单位以外的“假”“乱”与单位内部的管理失控现象混为一体,即
各企事业单位之间因为其业务往来互相提供原始凭证,互相交换经济信息,并互相消
化信息于自身的财务核算系统之中。
原始凭证由文字,数字和相关的符号组成,文字描述了经济业务的内容和特征,
反映了业务活动的基本情况,造假者往往是通过摹仿领导签字,造假文书,以业务经
办人名义填写凭证等文字造假活动,虚构经济业务的内容改变凭证性质,变动凭证的
归属等。
原始凭证文字有手工书写和计算机打印两种,凭证手写文字的鉴别,主要是通过
笔迹鉴定完成的,所谓笔迹是手写文字符号的表现形态,反映了书写者书写动作习惯,
并带有某些固定的,独特的书写特征,这些特征是进行笔记鉴定的重要对象和依据。
伪造笔迹的鉴别主要抓住变速书写和冒充签字两种常见的造假形式。改变书写速
度的特征是:故意慢写,由于降低了书写速度,一笔一画地拼凑文字的痕迹依稀可见,
其运笔不流畅不流利,笔画转折生硬,有不正常的停笔现象,连笔动作减少,字的结
构欠紧凑;故意慢写,一般是摹仿书写人字体笔记,较多出现于伪造合同文本等;故
意快写的特点是有意地加快书写速度、字迹潦草、布局混乱、书写不连贯、动作无规
律、有多余的笔画或过度,有不自然的连字、带笔、转笔;故意快写一般是造假者以
不熟练的书写方式摹仿书写入熟练的行书或草书,较多出现于伪造领导签字,业务人
签字等。
冒充签字凭证鉴别与改变书写速度鉴别有相近之处。冒充签字的手法主要有:摹
仿签字,重描签字,复写式重描签字和压痕重写签字。冒充人一般与被冒充者在笔迹
熟练程度,字形写的斜度,字行的方向和形态,字与字行与行的间隔,字的大小,压
力转重,字的基本结构等方面存在着差异。这些差异可以通过观察发现,刻意摹仿他
人书写,往往文字符号不规则,结构松散,字的各部分比例失调,运笔生涩呆板,笔
画有抖动间歇现象,动作协调程度和书写速度较低,快写时动作紊乱。
随着计算机的推广和普及,特别是计算机在会计核算运用的增多,有越来越多的
原始凭证由手工书写改为计算机打印,常见的有电脑发票、收据、银行提款单、电费
水费单、煤气单等等。因此对其真伪进行鉴别,对于查处和打击财务造假和违法违纪
活动具有重要作用。
伪造打印凭证,一般在模式上与真实凭据相同,但在一些凭证细节上不可避免的
存在着一些差异。如打印文字编排的紧密、稀疏程度、色带或油墨的深浅、字痕的清
晰度、纸面的压痕、字体、文字在凭证中的位置,凭证纸张的强度,透明性及优劣程
度等。(Ax20041204713)
谈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会计核算
一、现行核算方法
1.事业单位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时,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提
供的有关凭据计价,接受固定资产捐赠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所获赠固定资产的原始
价值。事业单位收到捐赠的固定资产时,按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
记“固定基金”科目。
2.事业单位接受非限定用途财物捐赠时,按同类财物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
提供的有关凭据计价,接受财物捐赠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所获赠财物的入账金额。
事业单位收到捐赠的财物时,按确定的价值,借记“材料”或“银行存款”科目,贷
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1.将事业单位接受的非限定用途财物捐赠记入“其他收入”账户存在一定的不
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接受捐赠的财物不符合“收入” 内涵,事业单
位的收入包括来自财政、上级等的补助收入和有偿服务、经营、投资等取得的收入。
二是若按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规定将接受的非限定用途财物捐赠纳入“其他收入”账
户核算,则与将接受的固定资产捐赠纳入“固定基金”账户核算存在本质差异。发生
捐赠事项的性质相同,但前者是收入,后者是净资产,存在会计处理上的混乱。因此,
事业单位在接受非限定用途财物捐赠时,应将其作为净资产核算,记入“事业基金
——般基金”账户。
2.对于事业单位接受限定用途财物捐赠方面,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得不够清晰。
当事业单位接受限定用途或专项用途的财物捐赠,如接受救灾物资捐赠、购置教学设
施资金捐赠、建造房屋资金捐赠等时,更不能作为“其他收入”来核算。除了限定用
途财物捐赠与非限定用途财物捐赠从性质上都是一种未形成债务、不需要偿还的资金
来源渠道,不符合“收入”确定的标准以外,限定用途财物捐赠更具有特殊性。该类
财物按规定有专门的用途和使用范围,不能挪作他用,因此必须进行专门核算和管理。
如果将限定用途财物捐赠与利息收入、投资收益、零星杂项收入等统统在“其他收入”
账户中核算,则不能达到专项管理和使用的目的。因此,事业单位在接受限定用途财
物捐赠时,同样需要将其作为净资产核算,但不应该与接受非限定用途财物捐赠一样
记入“事业基金”账户,而应记入“专用基金”账户。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在接受固定资产捐赠、非限定用途财物捐赠、限定用途财物
捐赠时,分别将其记入“固定基金”、“事业基金”、“专用基金”账户,既符合
“捐赠”的特征,又使同类会计事项的核算方法保持了一致,从而消除了现行会计核
算中所存在的弊端。(Ae2004120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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