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30)
录入时间:2004-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4信息】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组成。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基本相同。但有限责
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而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出资,不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还有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
提案;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股东大会的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形式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两种。年会即每年按时召开一
次,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年会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
会议是指在年会以外遇有特殊情况依法召开的大会。《公司法》规定了召开临时会议
的情形:(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
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1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
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1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
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
持。股东大会召开30日之前,应将会议将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
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以前
将会议将要审议的事项作出公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
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3.股东大会的决议。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一般决议只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董
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
年度报告以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公司章程的修改;回购本公司
的股票;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2)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自己出席股东大
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受托出席股东大会时,须向公司提交股
东授权委托书,并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
定。公司的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
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
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
并保存。
4.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二)董事会和经理
1.董事会
(1)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董
事会由5~19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和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的职权基本相同。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除具有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之外,还具有下列职权:制订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方案;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
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制
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等。
(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召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召
集主持。董事会的每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亲自出席,如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论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
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须有1/2以上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选举产生。董事长的职权为:①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②督
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③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他有价证券;④签署
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⑤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
权;⑥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规规定
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⑦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2.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相同。(参见本章第二节)
(三)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相同。
(参见本章第二节)
(四)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和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和责任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
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和责任相同。(参见本章第二节)
(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在上市公司设
立独立董事的目的在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发挥独立董
事独立客观判断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的要求,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凡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公司均应当按照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
董事,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
师资格的人士)。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
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
董事。
1.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具有储导意见》
所要求的独立性;(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4)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相关培训。
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是在上市公司或者其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指导意见》将配偶列入直系亲属不妥)、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是直接或间
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直系亲属;三是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是最近一年内曾经担任过前述
三种人的人员;五是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是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2.独立董事的产生。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
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并就被提名人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将被
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
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的任职
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不得作为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3.独立董事的任期和更换。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此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之前不得无故被免职。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以提出辞职,但因此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
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4.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
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下列职权:(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
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
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才能提交董事会讨论;(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
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上述职权如不能正常
行使,或上述提议未被采纳,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还应当就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这些事项为:提名、任免董
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上市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
收欠款;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
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形式分为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
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等四种。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费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挠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六)职工和工会
保护职工的合法利益,保证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是每一个公司的责任。在股份
有限公司,职工及工会参与管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级别、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
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2.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
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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