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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29)

录入时间:2004-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2004信息】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和方式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 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 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 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 立两种。发起设立是由公司发起人自己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成立公司。募集 设立是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成立的公 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募集设立方式已经不再适用。   (二)发起人   1.对发起人的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指依法办理筹建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根据我国《公 司法》的规定,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为5人以上,其中须有过半 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由于募集设立方式已不再适用,故《公司法》规定的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的规定也不再适用。迄今为止, 我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未就发起人人数的最高限额作出明碗规定。在实践中, 中国证监会在审查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时,掌握的限额标准一般为不超过50人。   2.发起人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如下:(1)依法认购其应 认购的股份。发起人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应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如果股 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35%。(2)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如拟订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申 请设立登记等等。(3)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 责任。(4)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5)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 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资本   公司成立时必须确定公司资本,这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中, 一般规定公司资本额必须确定并记入公司章程,而且此项资本额应在公司成立时全部 缴足(这就是所谓的法定资本制)。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一般规定在公司成立时,章 程须规定资本额,但不必在公司成立时一次全部认购(或发行),章程仅规定第一次 发行额即可(这就是所谓授权资本制)。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应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本总额为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这表明,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法定资本 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万元。最低限额需要高于1000万元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四)发起人的出资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基本相同,即发 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 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评估时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除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国家 有特别规定者外,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 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 行的股份后,应立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 抵作价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   (五)创立大会   1.创立大会的性质   在发起设立方式条件下,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是由发起人参加的决定即将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问题的大会,它实际上是一次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 召开的法律意义有:(1)创立大会确定了所创公司的基本重大问题,该次会议所作 出的决议是创立者们向国家申报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登记管理机关,依创 立大会确立的文件决定是否批准公司的成立。创立大会是公司成立的先决条件。 (2)创立大会在法定期间内召开后,认股人不能抽回其股本。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东在公司登记后,才不得抽回出资。从此而言,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召开即意味 着公司认股人的权利义务已受到法律的约束,并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2.创立大会召开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召开的条件有:(1)发行股份的徽款已经缴足,已缴足 的股款已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2)公司组织机构、设立方案、 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名单已经确定;(3)各项经过创立大会讨论 审议的文件资料已经准备齐备。   3.创立大会的召开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应在股款筹足,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30日 内召开,否则,认股人有权抽回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由主要发起人召集并主 持。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额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   4.创立大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 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 审核;(7)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 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5.创立大会召开的程序   创立大会召开的程序为:(1)由发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日 期通知各个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2)各认股人出席会议。创立大会的召开必须有 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3)就设立公司的一些基本问题,作出决 议。   (六)公司成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之日即取得公司营业执照之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 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后,公司登记机关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 《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应予登记,同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   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为了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债权人的权利,公司还应 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以便于查询。   (七)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如下:   1.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2.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净资产是股东实际拥有的股东权 益。净资产与股份总额必须相等。   3.根据《公司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4.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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