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14/2004信息】 问:1.我公司购入一块土地的使用权,
平整土地后,欲在上面建一座工厂,然后盖一幢办公楼,修建几条路,最后搞一些绿
化。请问土地使用权怎么在厂房、办公楼、绿化空地、道路设施之间分摊?为了规避
房产税,可否不计入房产原值?。
答:《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
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
的期限分期摊销。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
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贵公司在购入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建造工厂、办公楼,土地使用权应在厂房和办
公楼之间按占地面积分摊,竣工后与建造费用一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房产税计
税依据为房产原值。房产原值是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
的房屋原值,因此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至于厂区内的道路是否应分摊土地使用权价
值,要看道路是否独立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独立作为一项固定资产的要分摊,否则,
可以不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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