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10/2004信息】 问:如何确认坏账?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
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
账款;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
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
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
确认为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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