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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录入时间:2004-1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2004信息】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7 条的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 账款;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 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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