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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到调账日资产数量变化如何调整增减值额

录入时间:2004-1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8/2004信息】 问:当资产评估基准日与调账日不一致时, 如果在评估基准日到调账日的期间内,资产数量发生了变化,如何调整增减值额?    答:如果资产评估基准日、确认日与规定的调账日期不一致,在评估基准日到调 账日期间内资产数量已发生了增减变化,应分三种情况处理:    ①如果原评估数量减少,如固定资产已处置,原材料已发出或领用等,由于减少 部分的数量和价值在调账日的账面上已不存在,因此,原评估确认的增减值额,不能 再调整账面价值。    ②如果资产数量增加,如购置固定资产或原材料,增加部分则按取得资产的实际 价值确认其账面价值,由于新购进的资产没有经过评估,因此,无需调整增减值额。    ③对于评估基准日和调账日均存在的资产,如评估的固定资产尚未处置或评估的 原材料尚未全部发出或领用,则需调整其增减值额,求得新的账面价值。 (b2004112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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