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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接受货物是否要承担保管义务

录入时间:2004-12-0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7/2004信息】 问:我公司于10月份收到异地供货方发 来水果一批,但因运输不当多有腐烂,我公司拒绝接受,可否置之不理?   答:买受人对于出卖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条件交付的标的物,例如交付的标的物有 瑕疵,有权拒绝接受。但在特殊情况下,买受人虽做出拒绝接受交付的意思表示,但 有暂时保管并应急处置标的物的义务。但买受人的保管义务是有条件的:(1)必须 是异地交付,货物到达交付地点时,买受人发现标的物的品质瑕疵而做出拒绝接受的 意思表示;(2)出卖人在标的物接受交付的地点没有受托人,即标的物在法律上已 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3)一般物品由买受人暂时保管,但出卖人接到买受人的拒 绝接受通知时应立即以自己的费用将标的物提回或作其他处置,并支付买受人的保管 费用;(4)对于不易保管的易变质物品如水果、蔬菜等,买受人可以紧急变卖,但 变卖所得在扣除变卖费用后需退回出卖人。买受人在拒绝接受交付时为出卖人保管及 紧急变卖标的物的行为必须是基于善良的动机,不得扩大出卖人的损失。出卖人也不 能因为买受人的上述情况下的保管或紧急变卖行为而免除责任。   因此,这批水果如果符合上述条件,你公司可以代为变卖后,要求对方承担违约 责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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