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07/2004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中成药的企业,
所使用的注册商标已被公认为驰名商标,产品供不应求,但由于资金所限无法扩大生
产规模。最近一位外商慕名而来,愿与我公司合资在北方城市新建一个企业。在谈判
中,我公司希望外商以现金投资,我方以技术和商标权投资。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
用自己的商标权作投资来建合资企业?用商标权投资应注意些什么事项?
答:你公司可以商标权投资建合资企业。我国《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第
1款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该法实施条例
第25条进一步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
或其它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
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
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合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定”。由于商标权属于工业产权的范
围,因此你公司可以用自己的商标权投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久前对企业商标管理作出的新规定,
你公司在以商标权投资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应当委托商标评估机构对商
标进行评估并作价;二是必须在有关投资文件中明确商标投资方式,商标作价数额,
使用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时限及区域,商标收益分配、企业终止后商标权的归属
等内容;三是被投资的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商标主管部
门的审查文件。未提交审查文件的,不予核准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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