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07/2004信息】 问:我自2001年1月份与一家建筑公
司福州分公司签定了一份借款合同,是由福州分公司经理代表福州分公司与我签定的,
本人是贷款人,分公司是借款人,用途为资金周转,标的为40万元民币,借款期为
2年,利率为年利率15%。但此分公司不是法人单位,而且当时没有得到法人授权,
不过,合同上除了经理签字,还盖有分公司的公章,而且有借款的收据,收据上盖上
盖有分公司的公章,但没有收款人签字。
目前这位经理去西藏了,而且离开了这个公司,上一级公司又改为股份制了,上
一级分司不承认此份合同的真实性。请问我可以向建筑公司要求偿还借款吗?
答:借款合同是在您和分公司之间鉴定的,合同书和收据都可以证明合同的真实
有效,根据《
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设立分公司的建筑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你
可以向建筑公司要求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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