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销赊购的发票纳税申报和会计账务处理问题
录入时间:2004-10-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1/2004信息】 某企业财务问:目前企业有许多是属于赊
销、赊购行为,在税法上有讲,赊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是增
值税申报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那么我确定收入是不是也是合同约定时间?
同样开具发票也是合同约定时间吗?那么在出货时或提供劳务时应该怎样作分录?到
了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又该怎样处理,能否列出分录?
例如,10月份销售出的货,约定收款日为60天后,那就是说在次年1月份开
发票作销售收入处理,本月不用作会计分录?会计分录是否跟书中举例一样?
答:根据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指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讫销售款或在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对此,
“实施细则”三十三条又根据销售结算方式不同作出具体规定);开具发票时限,为
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纳税期限,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的应纳税额的纳税期限,
按“条例”规定,纳税期限分别为按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
个月;纳税申报期,指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应纳的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期限,按
“条例”规定,纳税期按日的为日后五日内,按月的为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举例:纳税人10月5日赊销一批货物,合同约定11月5日付款,规定纳税期
为一个月。按上述规定,10月5日赊销的货物,11月5日为收款日,该日即为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开具发票的时间,发生纳税义务后的应纳税款的纳税期为月,应在
次月(即12月1日起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账务处理如下:
10月5日发出赊销货物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贷:产成品
11月5日约定收款日
借:应收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caiwugw20041016)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