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4-10-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5/2004信息】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
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
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税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
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这里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
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
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都
不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交纳消费税。委托加工
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在会计处理时,需要交纳消费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
方代扣代交税款。受托方按应扣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
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
物资”、“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委托加
工应税消费品销售时,不需要再交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
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扣代交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
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待用委托加
工的应税消费品生产出应纳消费税的产品销售时,再交纳消费税。
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税。企业应于向委托方交
货时,按规定交纳的消费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消费税”科目。
如:某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非金银首饰),原材料价款20万元,加工费
用5万元,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0.5万元,材料已经加工完毕验收入库,加
工费用尚未支付。假如该企业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根据这项经济业务,委托方应
作如下会计处理:
(1)如果委托方收回加工后的材料和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的账务处
理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0 000
贷: 原材料 200 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 50 0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0 000
贷:应付账款 55 000
借:原材料 25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50 000
(2)如果委托方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委托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0 000
贷:原材料 200 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 55 000
贷:应付账款 55 000
借:原材料 255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55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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