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将实行新会计核算法
录入时间:2004-10-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0/2004信息】 日前,保监会转发了财政部制定的《保险
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办法》在保持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一致的前提下,
针对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特点对其会计核算进行了特别规定,保险中介机构多年来会
计核算信息不规范、缺乏可比性的局面有望结束。
现有会计制度或其他行业的核算办法不能完全满足保险监管部门、保险投资者和
保险中介机构经营者的需求,为了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和保监会有
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本《办法》。
《办法》规范和细化了保险中介公司收入确认的标准,明确了收入确认的时点、
金额和方法,同时通过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明确界定了三类保险中介公司各自的主
营业务的范围,为公司划分主营与非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提供了依据。
《办法》同时增加了适应保险中介公司业务核算特点的相关会计科目,对在日常
经营中经常发生的保险中介公司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垫付保费和代保险公司向投保人
收取保费的业务,增设专门的明细科目进行反映。
此外,为满足有关各方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办法》规定了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
对采取其他组织形式的保险中介机构,其日常经营核算应当参照《办法》执行,其他
涉及所有者出资和与所有者往来等业务的核算则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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