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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4-11-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3/2004信息】 问:我公司将一个商场租给另一公司开超 市,向其提供了三个月的免租期,请问对于租金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如免租期、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是 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事情。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整 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 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 租赁期扣除免税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确 认租金收入。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 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出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 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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