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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与财会规定不一致时如何执行

录入时间:2004-11-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1/2004信息】 问:税法规定与财会规定不一致时,企业 到底应该执行哪个规定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 题解答(三)》的规定,对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就有关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 计量标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其处理原则为: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 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 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 关项目的金额。企业在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 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 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 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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