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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企业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的提取基数

录入时间:2004-10-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9/2004信息】 以往会计制度规定,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 益金是按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的法定比例提取,而《企业会计 制度》则将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基数扩大了。   《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企业实现当期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 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 配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①提取法定盈余公积;②提取法定公益金。”这也就是 说,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是按当年实际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 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总和来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基数除原来的当 年实现净利润以外,还增加了年初未分配利润。   这一规定有不妥之处。原因是:①年初未分配利润是上年的留存收益,是经过一 次利润分配后的剩余,已经经过了一次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的过程。次年再 从上年留存收益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造成了重复提取。②这一变化和 《公司法》相抵触。《公司法》的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按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解释,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也 应该是以当年税后利润为基数,考虑到《公司法》是国家法律,而《企业会计制度》 仅仅是行政法规,它的层次和效力比《公司法》低,因此《企业会计制度》不应该作 出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Ae200410059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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