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减值的涉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4-10-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4/2004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
《准则》)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
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记入当期损益;因固定资产减值准
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如果有迹象表明以
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大于
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
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
备金(包括资产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
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
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
一、发生固定资产减值的涉税处理
[例1]A厂2000年12月购入不需安装的生产设备一台,当月投入使用,
入账价值500000元(含增值税进项税),预计使用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
20000元。该公司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由于市场因素,2001年12月该
设备预计可收回金额374000元。
该设备2001年应计提的折旧=(500000-20000)÷10=
48000(元)
2001年12月31日该设备的账面价值为452000元(500000-
48000),预计可收回金额为374000元,应计提减值准
备78000元。而《通知》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故
2001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8000元。
《准则》规定,2002年应按该设备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374000
元及尚可使用寿命计提折旧,则当年度应计提折旧为39333.33元
[(374000-20000)÷9],各月应计提折旧3277.78元。而根
据《通知》规定,该设备2002年仍应计提折旧48000元,故2002年应调
减应纳所得税8666.67元(48000-39333.33)。
以后8年该设备计提折旧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与2002年相同。
综上所述,在固定资产减值的情况下,从2001年起的10年间,共计调整应
纳税所得额为0(78000-8666.67×9)。
二、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得以恢复时的涉税处理
[例2]承例1,假设市场行情好转,2002年12月末设备预计可收回金额
347600元,其他条件不变。
2001年、2002年该设备计提折旧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同例1。
依据《准则》规定,2002年12月末该设备价值恢复前账面价值为
334666.67元(500000-48000-78000-
39333.33),而此时设备预计可收回金额为347600元,与设备账面价
值的差额为12933.33元。根据《通知》规定,该设备在不考虑计提减值准备
因素下,账面净值为404000元(500000-48000-48000),
与价值恢复前账面价值的差额为69333.33元(404000-
334666.67)。可以看出,2002年12月该设备预计
可收回金额与价值恢复前账面价值的差额为12933.33元、根据《通知》的有
关规定、该设备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是12933.33元。
依据《准则》规定,2003年该设备应按减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当
年度应计提折旧=(347600-20000)÷8=40950(元),而根据
《通知》规定该设备年度仍应计提折旧48000元,故2003年应调整应纳税所
得额19983.33元(12933.33+48000-40950)。
依据《准则》规定,2004年与2003年相同,年度应计提折旧40950
元,而《通知》规定年度仍应计提折旧48000元,故2004年应调减应纳税所
得额7050元(48000-40950)。
以后6年该设备计提折旧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同2004年。
在上述情况下,从该设备开始使用到使用期满时止共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0
(78000-8666.67-19983.33-7050×7)。
[例3]A厂2000年12月购入不需安装的生产设备一台,当月投入使用,
入账价值50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净残值20000元。按年限平均
法计提折旧。若市场行情好转,2002年12月设备预计可收回金额450000
元。
2001年、2002年该设备计提折旧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同例1。
依据《准则》规定,2002年12月该设备价值恢复前账面价值为
334666.67元(500000-48000-78000-
39333.33),而此时设备预计可收回金额为450000元,与设备账面价
值的差额为115333.33(450000-334666.67)。依据《通
知》规定,该设备在不考虑减值准备因素下账面净值为404000元
(500000-48000-48000),与价值恢复前账面价值的差额为
69333.33元(404000-334666.67)。
《准则》规定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
计折旧不作调整,并且转回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难备。则转回固定
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不能大于固定资产在不考虑计提减值准备因素下
计算的账面净值。此时,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数额是个关键,因此该设备转回的固
定资产减值准备应是69333.33元。2003年该设备应按减值恢复后的账面
价值计提折旧,当年应计提折旧=(334666.67+69333.33-
20000)÷8=48000(元)。而根据《通知》规定计算的该设备年度应计
提折旧也是48000元,故2003年不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以后6年该设备计提折旧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同2004年。
综上所述,在这种情况下,从2001年起的10年间,共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为0(78000-8666.67-69333.33)。
可以看出,从设备开始减值到使用期满的整个期使用间,纳税调整合计为0。这
也从一个侧面证明,转回的减值准备数额要始终小于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最
大数额就是固定资产在不考虑减值准备情况下的账面净值与会计确认的价值恢复前的
账面价值的差额。在设备转让时,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要符合《准则》的规定,
并依《通知》规定进行纳税调整。(Au2004100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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