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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建设费在买票时缴纳,如何入账

录入时间:2004-10-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3/2004信息】 财政部日前制定发布了《民航基础设施建 设基金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和《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管理方式改革后有关会计 处理规定》。    其中对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民航基金”)的会计核算规定如下:    企业应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下增设“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明细科目, 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明细科目。    航空运输企业收到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开具的账单,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民航基 础设施建设基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科目;上 缴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 目。    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交款”项目下增设“其中: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项目,取消资产负债表中“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及其说明,其余额转入 “其他应交款”项目内的“其中: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    取消利润表中“其中: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和“转作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项目及其说明。    取消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中“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及其说明。    取消主营业务收入表中“2.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关项目及其说明;取消 航空公司分航线、机型收入数据采集表中“民航基金”栏目。    在运输成本表中“1、直接营运费”内的“制服费”项目下增设“民航基础设施 建设基金”项目,并在本报表编制说明中增加“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项目,反映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从运输成本中列支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3]18 号)有关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会计核算规定同时废止。    另外,为方便旅客乘机,提高机场运营效率,“机场费”由原在机场办理乘机手 续时缴纳,改为在购买机票时一并缴纳,在机票价外单列项目反映,并由实际承运的 航空运输企业负责代收。为做好机场费征管方式改革后的会计核算,对国内运输航空 公司代征代缴机场费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明细科目。    各航空运输企业在代收机场费时,按规定标准代收的机场费,借记“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科目;根据民 航总局清算机构开具的账单上缴机场费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 建设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各航空运输企业因少收、漏收、误收,以及支线机型与非支线机型之间变更,导 致“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科目出现借、贷方余额的,如为借方 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科目,贷记 “营业外支出”科目。    航空运输企业正常票证结算的会计核算,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b2004100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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