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虚报亏损被查出后如何进行账务调整
录入时间:2004-10-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1/2004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
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
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
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
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税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税收征管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企业虚报亏损经税务部门查出,并作出补税及罚款处理后,
首先要依处理结果进行账务调整。由于所得税的检查是在企业结账后的下一年度进行
的,因此,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账务调整。
1、虚报亏损调整后仍为亏损
[例1]某企业2003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为借方余额200
万元,企业自行申报的亏损数亦为200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企业将80万
元收入计入应收账款中。税务部门的处理结果是企业调减亏损,并按《税收征管法》
的规定处以所偷税款26.4万元(80万×33%)1倍的罚款。根据检查及处理
结果,企业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1)调减亏损
借:应收账款 8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000
(2)交罚款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64000
贷:银行存款 264000
(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36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36000
调整后的企业亏损金额为146.4万元(200万-53.6万)。
2、虚报亏损调整后为盈利
[例2]某企业2003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为借方余额70万
元,企业自行申报亏损70万元,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及据
以提取的各项基金均未作纳税调整增加额处理,共计影响计税所得100万元。税务
机关处理结果是:企业补缴所得税,并处所偷税款33万元(100万元×33%)
1倍的罚款。企业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1)调增以前年度损益
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 10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2)补缴所得税9.9万元[(100-70)×33%]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9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税所得税 99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税所得税 99000
贷:银行存款 99000
(3)交纳罚款33万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0000
贷:银行存款 330000
(4)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71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71000
调整后的企业亏损额为12.9万元(70万-57.1万)。
(Au2004090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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