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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虚报亏损被查出后如何进行账务调整

录入时间:2004-10-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1/2004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 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 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 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 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税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税收征管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企业虚报亏损经税务部门查出,并作出补税及罚款处理后, 首先要依处理结果进行账务调整。由于所得税的检查是在企业结账后的下一年度进行 的,因此,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账务调整。   1、虚报亏损调整后仍为亏损   [例1]某企业2003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为借方余额200 万元,企业自行申报的亏损数亦为200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企业将80万 元收入计入应收账款中。税务部门的处理结果是企业调减亏损,并按《税收征管法》 的规定处以所偷税款26.4万元(80万×33%)1倍的罚款。根据检查及处理 结果,企业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1)调减亏损   借:应收账款  8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000   (2)交罚款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64000    贷:银行存款  264000   (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36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36000   调整后的企业亏损金额为146.4万元(200万-53.6万)。   2、虚报亏损调整后为盈利   [例2]某企业2003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为借方余额70万 元,企业自行申报亏损70万元,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及据 以提取的各项基金均未作纳税调整增加额处理,共计影响计税所得100万元。税务 机关处理结果是:企业补缴所得税,并处所偷税款33万元(100万元×33%) 1倍的罚款。企业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1)调增以前年度损益   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  10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0   (2)补缴所得税9.9万元[(100-70)×33%]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9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税所得税  99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税所得税  99000    贷:银行存款  99000   (3)交纳罚款33万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0000    贷:银行存款   330000   (4)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71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71000 调整后的企业亏损额为12.9万元(70万-57.1万)。 (Au200409043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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