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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纳税人放弃权益的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4-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4信息】 第八节 纳税人放弃权益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放弃权益的税务处理,主要是指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的有关权益放弃项目, 依据税法的要求作纳税调整,或不得亨受某种税收上的优待。从全面性和操作性考虑, 笔者也将此归为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现行税法规定了下列权益放弃项目。   一、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财税字(1996)79号文件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 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企业纳税年度内应 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 除项目。   二、查增所得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用于弥补 以前年度的亏损。   三、查增所得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 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四、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对投资抵免所得税的影响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 13号]规定,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 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五、未经报批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规定,纳 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 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 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 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 面申请,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四十五天。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 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 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六、超过规定期限报批减免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符合所得税减免条件的,申请减免税至迟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超过规定时间作自动放弃权益处理,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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