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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企业改组业务差异分析--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差异分析

录入时间:2004-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4信息】 三、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差异分析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是指,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换,资产置换的 双方企业都不解散。国税发(2000)118号通知规定,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应在 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 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通知》对换 入资产的计价(这里指计税成本)方法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实际上是指多种非货币性资产的置换。因此在按公允价值销售 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时,应针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分 别考虑。现举例说明该笔业务的会计及所得税处理办法。   [例7]甲企业与乙企业进行整体资产置换。甲、乙两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适 用增值税率17%。甲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120万元,累计折旧20万元;乙企业 固定资产原值为160万元,累计折旧10万元。其他情况如表6-2所示:   表6-2                  单位:万元      甲企业资产          乙企业资产 资产名称 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  资产名称  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 固定资产  100   130   资产名称  150    180 无形资产   40    45   无形资产  存货    50    60    存货    80     90  合计   190   235    合计   230    270   甲企业与乙企业进行整体资产置换时,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补价35万元。交易 双方发生的存货置换均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考虑固定资产置换应缴纳的增 值税。   甲企业支付的补价占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例为:35/270×100%= 12.96%<25%,属于非货币性交易。根据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在非货币 性资产交换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 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 的入账价值。甲、乙两企业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甲企业:   换入固定资产成本=180/270×(120-20+10.2+35+50 +40+2-15.3)=147.93(万元)   换入存货成本=90/270×(120-20+10.2+35+50+40 +2-15.3)=73.97(万元)   借:固定资产--乙  147.93     存货--乙  73.97     累计折旧  2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3(90×17%)    贷:固定资产--甲  12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60×17%)      银行存款  35      存货--甲  50      无形资产  4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   2.乙企业:   应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收益=35-35/270×230              =5.19(万元)   换入固定资产成本=130/235×(160+15.3+80+5.19- 35-10.2-10)=113.56(万元)   换入无形资产成本=45/235×(160+15.3+80+5.19- 35-10.2-10)=39.31(万元)   换入存货成本=60/235×(160+15.3+80+5.19-35- 10.2-10)=52.41(万元)   借:固定资产--甲  113.56     无形资产--甲  39.31     存货--甲  52.41     累计折旧  1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     银行存款  35    贷:固定资产  16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      存货  80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5.19   对于整体资产置换业务,原则上应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进行税务处理,但 119号文件同时规定,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 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 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在这种情况下, 交易双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的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这与非货币性交易 准则是一致的。对于补价超过25%的情况,属于货币性交易,是需要作收入处理的。 因此,整体资产置换只有不涉及补价的情况,才会涉及到按公允价值销售资产调增所 得额。   对于不确认所得的情形,其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确认的收益是否并入所得总额征 税,目前税法未有明确。我们在“非货币性交易所得的确认”一节中对此作过分析, 结论是不应确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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