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定教材:税法Ⅰ--(22)
录入时间:2004-09-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2004信息】 第三节 增值税征税范围
目前,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由于经济发展特点和财政政策不同,增值税的实
施范围也不同,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征税范围仅限于工业制造环节。实行这种办法时,由于征税范围小,从整个
再生产过程看并不能彻底解决重复征税问题,限制了增值税优越性的发挥。
二是在工业制造和货物批发两环节实行增值税。将征税范围扩展到货物批发。可
以在较大范围内消除因货物流转环节不同而引起的税负失平问题,促进货物的合理流
通。特别是对由批发商直接出口的货物,实行增值税后可以方便、准确地计算出口退
税。
三是在工业制造、货物批发和货物零售三环节实行增值税。这种大范围内实施的
增值税,能够较充分地发挥增值税的优越性,更好地平衡进口货物和本国货物的税负。
目前,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是在这一范围内实施增值税。
四是将征税范围扩展到服务业。即在制造、批发和零售三环节实施增值税的基础
上,对服务业也实施增值税。此外,一些国家对农业、采掘业等初级产品的生产行业
也实施了增值税。原西欧经济共同体国家,即现在的欧盟,就是在这一范围内实施增
值税的。这种类型的增值税彻底排除了重复征税,是一种最完善的增值税。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我国1994年确定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
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加工和修理装配以外的劳务服务暂不实行增值税。凡在上述四环节中销售货物、提供
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都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上述征税范围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销售货物。这里的“货物”是指除去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一切不动
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
权。
(二)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都属于劳务服务性业务。“加
工”是指接收来料承做货物,加工后的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委托者的业务,即通常所说
的委托加工业务。委托加工业务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
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
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这里的“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都是指
有偿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则不包括在内。“有偿”不仅仅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还包括取
得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三)进口货物。指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确定一项货物是否属于进口
货物,必须看其是否办理了报关进口手续。通常,境外产品要输入境内,必须向我国
海关申报进口,并办理有关报关手续。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均属于增值税征
税范围,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
二、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
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对上述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规定计算销售额并征收增值税。一
是为了防止通过这些行为逃避纳税,造成税款流失;二是为了避免税款抵扣链条的中
断,导致各环节间税负的不均衡。
三、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是在1994年流转税制改革时,由于对货物销售全面
实行了增值税,而对服务业除加工和修理修配外仍实行营业税,以及企业为适应市场
经济需要开展多种经营的情况下,出现的两个税收概念。
(一)混合销售行为。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
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即在同一项销售
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
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个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例如:某
个计算机公司向A单位销售计算机并负责安装调试,根据合同规定,销售计算机的货
款及安装调试的劳务款由A单位一并支付。在这项业务中既存在销售货物,又存在提
供非应税劳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对于这种混合销售行为从理论上讲应当分别征收
增值税和营业税,但这将给征纳双方在管理上带来很多困难。为便于征管,增值税在
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
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
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以上所说的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
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
体经营者在内。具体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对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其混合销售行
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
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
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混合销售的确定机关。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县以上(含
县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几项特殊规定
1.运输行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
为,征收增值税。
2.电信部门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
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
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
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二)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
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
一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例如:某药店除销售药品外,还提供
医疗服务,其医疗服务即属于药店兼营的非应税劳务。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纳税
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
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于纳
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
定。
(三)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异同点及其税务处理的规定。混合销售与兼
营,两者有相同的方面,又有明显的区别。相同点是:两种行为的经营范围都有销售
货物和提供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区别是: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
在着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货款及劳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兼营强
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但这两类经营项目不是在同
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即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
购买者身上。
混合销售与兼营既然是两个不同的税收概念,因此,在税务处理上的规定也不同。
混合销售的纳税原则是按“经营主业”划分,只征一种税,即或者征增值税或者征营
业税。兼营的纳税原则是分别核算、分别征税,即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征收增值税;对提供非应税劳务获取的收入额征收营业税。对兼营行为不分别核算或
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四、其他按规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内容
(一)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二)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三)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
物品在内)。
(四)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
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对外销售,
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增值税。
(五)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
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
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应征收增值税。
(六)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七)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
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
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
章征收增值税。
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
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并由国家指定销售单
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
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
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包
括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
或收购。执罚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
不予征税。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上述物品中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应照章征收
增值税。
五、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
(一)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
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
均不征收增值税。
(二)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
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三)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
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四)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
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五)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
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六)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七)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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