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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定教材:税法Ⅰ--(23)

录入时间:2004-09-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2004信息】 第四节 税 率   一、增值税税率体现着货物的整体税负   增值税税率是按照货物的整体税负设计的,用应税货物的销售额乘以增值税税率, 即是该货物在这一环节所负担的全部增值税税额(包括本环节的应纳税额及以前环节 的已纳税额)。这种设计税率的方法用公式表示则是:   增值税税率=(货物在本环节的应纳税额+以前环节已纳税额)/货物在本环节 的销售额×100%   根据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即可计算出该项货物到本环节为止所应承 担的全部税额。从全部税额中扣除以前环节已纳的税额就是该货物在本环节新增价值 部分所应承担的税额。这种设计税率的方法以及从全部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前环节已纳 税额的计税方式,使增值税成为一种全新的流转税。这种流转税既能保证财政收入, 又彻底排除了重复征税。   二、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以及增值税税率的类型   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应是尽可能减少税率档次,或者说不宜采取过多档 次的税率。这是由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的计税方法以及其中性税收的特征所决定的。 因为:   1.税率档次过多,必然带来在计算增值税时需要划分销售的货物属于哪一档税 率,有时会出现无法确定的问题。多税率会使增值税的计算极为复杂,特别是对经营 货物品种繁多的商业企业采用多税率,困难会更多。   2.多税率容易出现低征高扣或高征低扣的情况,导致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计 算十分复杂。   计算的复杂不仅给纳税人的申报带来困难,也给税务机关的征管及有关部门的审 计带来很多困难。此外,多税率在其他方面还存在着一些负面影响。因此,凡实行增 值税的国家都尽量减少税率档次。   3.多税率会使增值税失去中性税收的特征。增值税属于中性税种,主要体现普 遍调节、公平税负和保证财政收入的作用。其调节经济的作用非常有限,为弥补这一 不足,许多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在开征增值税的同时往往都同时辅之以其他间接税相配 合,通过一个合理的流转税体系使税收的财政职能和经济职能都能得到较好的发挥。 增值税与其他间接税的配合主要是采取交叉征收或者平行征收的税制模式,但在同一 个国家这种配合关系并不一定是单一的,两种模式可同时存在。如德国、比利时和我 国,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既存在交叉征收又存在平行征收。与其他间接税相配合的 税制模式,决定了增值税可以不承担调节经济的任务,因而其税率档次可以少一些, 甚至可采取单一税率。   基于上述原因,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一般都采用二至三档税率,最少的只有一档。 从世界各国设置增值税税率的情况看,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1.基本税率,也称标准税率。这是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财政政 策的需要、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并考虑到历史上流转税税负水平后确定的,适用于绝大 多数货物和应税劳务的税率。   2.低税率,即对基本生活用品和劳务确定的适用税率。由于增值税税负最终构 成消费者的支出,所以,设置低税率的根本目的是鼓励某些货物或劳务的消费,或者 说是为了照顾消费者的利益,保证消费者对基本生活用品的消费。设置低税率的目的 决定了各国对低税率货物和劳务的选择具有一致性,即一般都是对属于生活必需品的 货物和劳务实行低税率,并对实行低税率的货物和劳务采取在税制中单独列举品目的 方式。一般来说,采用低税率的货物和劳务不宜过多,否则会影响增值税发挥其应有 的作用。   3.高税率,即对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或劳务确定的适用税率。采用高税率是 为了发挥增值税的宏观调控作用,限制某些货物和劳务的消费,增加财政收入。和低 税率一样,各国对高税率货物和劳务的选择也具有一致性并在税制中单独列举,采用 高税率的货物和劳务也不宜过多。   4,零税率。一般来说,各国增值税都规定有零税率,其实施范围主要是出口货 物。   如果不包括对出口货物实施的零税率在内,一般来说,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凡采取 两档税率的,大都是一个基本税率,一个低税率;凡采取三档税率的,大都是一个基 本税率,一个低税率和一个高税率,或者是一个基本税率,两个低税率;有少数国家 则采用三档以上的税率。近些年采用单一税率的国家已越来越多,如1994年在 52个增值税国家中,采用单一税率的国家已占到50%。   三、我国增值税税率   (一)增值税税率的一般规定   根据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我国增值税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和一档低税率, 此外还有对出口货物实施的零税率。   1.基本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税率均为17%;提供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为17%。这一税率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   2.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的,税率为13%。这一税率即是通 常所说的低税率。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水、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 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有: 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 等;糖)。出口货物包括两类:一类是报关出境的货物;一类是运往海关管理的保税 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与此相适应,对于从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 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货物,则按进口货物对待。   4.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6%的征收率征税;商 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征收率征税。   5.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6.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 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出台后,国家根据需要对一些货物的适用税率 重新作了调整,主要有:   1.对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税率由17%调整为 13%。这里的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 动物的初级产品。凡一般纳税人销售初级农产品的,均按13%的税率征税。   2.一般纳税人生产的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 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 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 物制品;   (6)销售自来水。   生产上述货物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不按简易办法而按有关对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 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上述货物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 3年内不得变更。对这些货物可以按6%的征收率计税,主要是考虑到生产这些货物 所用的外购项目少,因而进项税额也很少,按17%的税率征税会使企业的税负很重。   3.自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 减为4%。   4.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无论销售者是否为一般 纳税人,均按6%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自1998年8月1日起,征收率由原6% 调减为4%。   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 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对拍卖、委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 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7.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 收率征收增值税。   四、适用13%低税率货物的具体范围   1.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 级产品。   (1)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①粮食   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以及面粉、米、玉米面、玉米 渣等。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及淀粉,不属于本 货物的征税范围。   ②蔬菜   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科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 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③烟叶   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④茶叶   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⑤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 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 等。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⑥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 范围。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⑦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 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 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⑧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 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⑨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⑩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 税范围包括:原木、原竹、天然树脂和其他林业产品。   ⑴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 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 税范围。   (2)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①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 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 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 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 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②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 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③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 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 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④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毛和羽毛。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 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⑤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 虫类动物。   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2.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食用植物 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子油、米糠油、葵花子油、棉籽油、玉米胚油、 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棕榈油,也属本货物范围。   3.自来水   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 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暖气、热水暖气、热水   暖气、热水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 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形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 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   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冷气   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统向用户提供 的低温气体。   6.煤气   煤气是指由煤、焦炭、半焦和重油等经干馏或气化等生产过程所得气体产物的总 称。煤气的范围包括:   (1)焦炉煤气。是指煤在炼焦炉中进行干馏所产生的煤气。   (2)发生炉煤气。是指用空气(或氧气)和少量的蒸气将煤或焦炭、半焦,在 煤气发生炉中进行汽化所产生的煤气、混合煤气、水煤气、单水煤气、双水煤气等。   (3)液化煤气。是指压缩成液体的煤气。   7.石油液化气   石油液化气是指由石油加工过程中所产生低分子量的烃类炼厂气经压缩而成的液 体。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丁烯等。   8.天然气   天然气是蕴藏在地层内的碳氢化合物可燃气体。主要含有甲烷、丁烷等低分子烷 烃和丙烷、丁烷、戊烷及其他重质气态烃类。   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9.沼气   沼气,主要成分为甲烷,由植物残体在与空气隔绝的条件下经自然分解而成,沼 气主要作燃料。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10.居民用煤炭制品   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11.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 本货物的范围是:   (1)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 书籍以及图片。   (2)报纸。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 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   (3)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 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12.饲料   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 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   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3.化肥   化肥是指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化肥的范围包括:   (1)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硝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 氨、氨水等。   (2)磷肥。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 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   (3)钾肥。主要品种有硫酸钾、氯化钾等。   (4)复合肥料。是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合配制成含有氮、磷、钾中的两种或两 种以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含有两种的称二元复合肥料,含有三种的称二元复合肥料, 也有含三种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叫多元复合肥料。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 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等。   (5)微量元素肥。是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极少的 营养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   (6)其他肥。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14.农药   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产的药剂。农药包括农药原 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 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等。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 蚊剂、蚊香、清毒剂等),不属农药范围。   15.农膜   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16.农机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机械化和 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农机的范围为:   (1)拖拉机。是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包括 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机耕船。   (2)土壤耕整机械。是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括机引犁、机引耙、旋 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械。   (3)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是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包括开沟筑埂机、 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4)种植机械。是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生产的苗床机械。包 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覆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   (5)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是指农作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虫 害的机械。   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 机、培土机具、施肥机。   (6)收获机械。是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 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   (7)场上作业机械。是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干的机械设备。包括 各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   (8)排灌机械。是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喷灌机、半 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   (9)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 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 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0)农业运输机械。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机械。包括人力车 (不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   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1)畜牧业机械。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用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 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   (12)渔业机械。是指捕捞、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 饵料机。   机动渔船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3)林业机械。是指用于林业的种植、育林的机械。包括清理机械、育林机 械、林苗栽植机械。   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   (14)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   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   17.矿产品   包括金属矿产品、非金属矿产品。   原油、人造原油、井矿盐不属本货物范围。   (1)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是指人工开采的供提取铁、锰、铬金属的原矿和经过选矿工序生产的矿砂、矿粉。将 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燃烧或焙烧生产的人造富矿(包括烧结矿、球团矿), 也属“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采选的供 提取铁、锰、铬金属以外的其他金属矿的天然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冶炼或化 学方法生产的有色金属化合物。   (2)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 炭。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他非金 属矿的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煅烧、焙烧和加工的产品。未经加工的建筑用天 然材料,也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煤炭,是指直接从地下开采出来的原煤和经洗选、精选工序生产的洗煤、选煤。 在开采、洗选、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落地煤、石煤、手拣煤、风化煤、煤泥等,也属 “煤炭”的征收范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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