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定教材:税法Ⅰ--(21)
录入时间:2004-09-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2004信息】 第二节 增值税纳税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从事上述各项业务活动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
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境内是指:销售货物的起
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以及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此外,增值税纳税人还包括:
1.把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租赁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2.对报关进口的货物,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
口货物的纳税人。
3.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
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
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境内未设有
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
务人。
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目的及其基本依据。
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分类的目的,是为了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专用发票
既是增值税纳税人纳税的依据,又是纳税人据以扣税的凭证。而且增值税实施面广、
情况复杂、纳税人多且核算水平差距很大,为保证对专用发票的正确使用和安全管理,
有必要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分类。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
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类纳税人在税款计算方法、适用税率以及管理办法上都
有所不同。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发票扣税的计税方法;对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简便易行
的计税方法和征收管理办法,这样规定有利于增值税制度的推行。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细则的规定,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基本依据
是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以及企业规模的大小。
而衡量企业规模的大小一般以年销售额为依据。因此,现行增值税制度是以纳税人年
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这两个标准为依据来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人纳税人
的。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根据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
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
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自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
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
的规定征收增值税。这里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
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企业账簿,只
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
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符合规定标准就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对没有条件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小规模企业,在纳税人自愿并配有本单位兼职会
计人员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使兼职人员尽快独立工作,进行会计核算。
1.由税务机关帮助小规模企业从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等聘请会计人
员建账、核算。
2.由税务机关组织从事过财会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政治上可靠,遵纪守法
的离、退休会计人员中,帮助小规模企业建账、核算。
3.在职会计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到小规模企业兼
任会计。
4.小规模企业可以单独聘请会计人员,也可以几个企业联合聘请会计人员。
三、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根据规定,下列纳税人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均为一般纳税
人。
2.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人纳税条件的,
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的小规模企业和企业
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
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
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
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5.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
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
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但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
的证明。
6.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条件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
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1.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2.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小规模企业,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及管理
1.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
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
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企业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时,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
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账号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具体内容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
定)。
3.分支机构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表),企业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表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
定。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认定表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审批后,一份交
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
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专用发票的证件。
5.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管理与检查。根据1995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
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如果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税务
机关除按税法规定处罚外,还要在6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对会计核算不健全,
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
对某些销售额在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以下的,如限期不纠正,则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
格,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征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申请单位: (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地址 电话 邮编
经营范围
经济性质 职工人数
开户银行 账 号
生产货物的销售额
生产货物的销售额
20_年 加工、修理修配的销售额
年 度 批发、零售的销售额
资 料 应税销售额合计
(万元) 固定资产规模
专业财务人员人数
会计财务 设置账簿种类
核算状况 能否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
备
注
基层税务部门意见 (盖 章) 县(区)级税务
部门意见 (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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