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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制度实务操作指南(附录: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负债类科目(2301长期借款)

录入时间:2004-08-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2/2004信息】 2301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 的各项借款。   二、小企业借入的长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 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小企业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是指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 的汇兑差额等。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在满足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时至购建 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固定资 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以后发生的,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四、小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利息、汇兑损失等),应按照上述规定,分别 计入有关科目: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 “预提费用”等科目;属于发生的与固定资产购建有关的借款费用,在符合开始资本 化的条件时至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在 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 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与购建固定资产相关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存款 利息,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应冲减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工 程成本。   五、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或债权人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类及期限等进行明细 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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