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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对会计凭证有哪些要求

录入时间:2004-08-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2/2004信息】 《会计法》对会计凭证的要求包括原始凭 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会计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 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 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 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 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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