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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制度实务操作指南(存货):委托加工物资和委托代销商品的核算--委托加工物资

录入时间:2004-07-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30/2004信息】 第五节 委托加工物资和委托代销商品的 核算   一、委托加工物资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应当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小企业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受托 加工单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 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加工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材料”、 “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还应同时结转进销差价。   小企业支付的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 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 物资,其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 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2.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按规定准予抵扣的,按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 “材料”、“库存商品”等科日,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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