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制度实务操作指南(存货):存货概述--存货核算的基本要求
录入时间:2004-07-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8/2004信息】 三、存货核算的基本要求
1.小企业应当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地确定存货的范围。
通常,小企业应当将所有权的归属作为小企业存货进行核算的标志,而不应当仅
仅看其存在的方式、存放的地点、合同的规定等。
低值易耗品从性质上属于劳动手段,其价值通过使用逐渐发生转移,为便于对低
值易耗品的核算和管理,小企业应将低值易耗品纳入存货进行核算。
2.小企业应当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地确定存货的入账价值、
发出存货的成本、存货的期末计量,并按规定合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小企业所选择
的用于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的方法如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会计方法应能够真实、
公允地反映小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关的会计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理由及由此所造成的财务影响。
3.小企业应当正确记录和反映各项存货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通常可以设
置以下会计科目:“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自
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存货跌价准
备”、“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为
加强小企业对受托代销商品的管理和核算,小企业在发生受托代销商品业务的情况下,
还应增设“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会计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存货的
小企业,还应增设“物资采购”、“材料成本差异”、“产品成本差异”会计科目;
采用零售价法核算存货的小企业,还应增设“商品进销差价”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
的前提下,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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