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制度实务操作指南(存货):存货概述--存货的确认条件
录入时间:2004-07-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8/2004信息】 二、存货的确认条件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中的第四条规定了存货的确认条件。各小企业在进
行存货确认时,也需要予以考虑:
1.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小企业。资产最重要的特征是预期会给小
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如果某一项目预期不能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就不能确认为小
企业的资产。
存货是小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流动资产,因此,对存货的确认,关键是判断是否很
可能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小企业。通常,存货
的所有权是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小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志。一般情况下,根
据销售合同已经售出(取得现金或收取现金的权利),所有权已经转移的存货,因其
所含经济利益已不能流入本小企业,因而不能再作为小企业的存货进行核算,即使该
存货尚未运离小企业。再比如委托代销商品,由于其所有权并未转移至受托方,因而
委托代销的商品是委托小企业存货的一部分。总之,小企业在判断存货所含经济利益
能否流入小企业时,通常应结合考虑该项存货所有权的归属。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资产确认的一项基本
条件。存货作为小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要予以确认也必须能够对其成本进行可靠地
计量。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必须以取得的确凿、可靠的证据为依据,并且具有
可验证性。如果存货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则不能确认为一项存货。如小企业承诺的
订货合同,由于并未实际发生,不能可靠确定其成本,因此就不能确认为购买小企业
的存货。又如,小企业预计发生的制造费用,由于并未实际发生,不能可靠地确定其
成本,因此不能计入产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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