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制度实务操作指南(货币资金及应收项目):应收账款与坏账--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4-07-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8/2004信息】 三、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
为了总括地反映小企业应收票据的情况,小企业应设置“应收账款”科目,“应
收账款”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核算小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
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应收账款”科目应按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
位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应收账款”科目其借方登记应收账款的增加数,贷方登记应收账款的减少数。
“应收账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如为贷方余
额,反映小企业预收的款项。
不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的小企业,预收的款项也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
1.小企业发生应收账款时,按应收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实现的销
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
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小企业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如果小企业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票面价值,
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1)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在没有商业折扣的情况下,按应收的全部金额入账。
例4:某食品厂销售给某商场一批食品,价值总计58000元,适用的增值税
税率为17%,代购货单位垫付运杂费2000元,已办理委托银行收款手续。编制
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698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860
银行存款 2000
收到货款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69860
贷:应收账款 69860
(2)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在有商业折扣的情况下,应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
额入账。
例5:某企业销售产品一批,按价目表标明的价格计算,金额为20000元,
由于是成批销售,销货方给购货方10%的商业折扣,金额为2000元,销货方应
收账款的入账金额为18000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210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
收到货款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1060
贷:应收账款 21060
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在有现金折扣的情况下,采用总价法入账,发生的现金折
扣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例6:某工业企业销售产品10000元,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n
/30,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产品交付并已办理委托银行收款手续。编制会
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收到货款时,根据购货企业是否得到现金折扣的情况入账。如果上述货款在10
天内收到,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466
财务费用 234
贷:应收账款 11700
如果超过了现金折扣的最后期限,则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应收账款 11700
2.小企业以应收债权融资或出售应收债权的会计处理:
(1)以应收账款等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银行借款时,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银行借款
本金并考虑借款期限,贷记“短期借款”等科目。
(2)企业将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之间的
协议不附有追索权的,即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
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债权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的情
况下,其会计处理为:
第一,企业应按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达成的协议,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
存款”等科目,按照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包括现金折扣,
下同)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售出应收债权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
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手续费的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
按售出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
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二,实际发生的与所售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如果等于原已记入
“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金额,应按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的金额,借记“主
营业务收入”(如为现金折扣,应借记“财务费用”科目,下同)等科目,按可冲减
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原记入
“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预计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企
业实际发生的与所售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与原已记入“其他应收款”
科目的金额如有差额,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外,对应补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销售
退回及销售折让款,通过“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对应向银行等金
融机构收回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款,通过“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
如果上述销售退回等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其会计处理应比照关于资
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有关销售退回的规定处理。
第三,企业在出售应收债权过程中如附有追索权,即在有关应收债权到期无法从
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有权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追偿,或按照协议约定,企业有义
务按照约定金额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债权,则应按本制度中关于以应收债
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会计处理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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