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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4-07-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7/2004信息】 中期报告是指年度财务报告之外的其他按 一定期间(如月、季、半年等)编报的财务报告。对于财务会计中存在的会计估计、 成本分配、递延预提等特殊事项,中期报告是否采纳与年度报告一致的会计政策,理 论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独立论与整体论。前者将每一个中期独立化,并视同会计年 度采用相同的会计方法;后者将每一个中期作为年度的组成部分,对于特殊事项的处 理要考虑其对全年的影响。在中报诸多特殊事项中,笔者认为所得税会计是一个难点, 问题的关键在于在中期报告中是否应该揭示以及如何计量所得税费用。   例:A公司2003年1月~6月的利润总额为50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 33%,则该公司中期所得税费用为1650万元(5000×33%)。会计分录 为: 借:所得税165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6500000   笔者以为上述做法不够严谨。因为在中期可能出现经营损失的抵补事项、非常项 目及资本项目的利得或损失,也可能会发生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故在处理中期 报告的所得税问题时须应用整体论,即在每一中期末通盘考虑全年情况后预估全年有 效税率,且在计算所得税的同时反映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影响。   假设A公司预期2003年全年利润额为12000万元,全年免税收入为 500万元,预估在工资、业务招待费、捐赠等方面存在永久性差异300万元。由 于该公司折旧方法与税法规定不同,按税法口径计算的上半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4800万元。则该公司上半年的所得税费用计算如下:   预计200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000-500+300=11800 (万元),预计2003年度应纳所得税额=11800×33%=3894(万元), 预计全年有效税负率=3894÷12000×100%=32.45%,2003 年度1月~6月会计口径的应预缴税额=5000×32.45%=1622.5 (万元),2003年度1~6月税法口径的应预缴税额=4800×32.45% =1557.6(万元),递延税款=1622.5-1557.6=64.9(万 元)。   2003年6月30日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1622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5576000 递延税款649000   如果A公司2003年度实际赢利12800万元,全年免税收入450万元, 永久性差异360万元,因折旧原因产生的全年时间性差异520万元,则2003 年度会计口径的所得税费用=(12800-450+360)×33% =4194.3(万元),2003年度税法口径的应纳税所得额=12710- 520=12190(万元),2003年度应纳所得税额=12190×33%= 4022.7(万元),递延税款=4194.3-4022.7=171.6(万 元)。   2003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4194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0227000 递延税款1716000   至于中期报告预期的全年有效税率是否准确则无须调整,因为年度报告中关于所 得税的计算需要关注全年情况,已对上述情况做了自动修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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