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债务条件下的债务重组
录入时间:2004-07-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2004信息】 (一)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
1.债务人
会计处理: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
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
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不作账务处理。
税法上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
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
差异:(1)税法上只对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大于将来应付金额这种情况进行了
规定,对于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小于将来应付金额这种情况未予以明确,从税法的精
神来看,如果发生此种情况,这部分损失从性质上分析,应属于无偿捐赠,不允许从
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会计上债务是按账面价值,税法上是按计税成本来确定
的;(3)会计上要求将减记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税法要求将减记的债务重组所得
记入应纳税所得额。
2.债权人
会计处理:将来应收金额小于债权账面价值,差额首先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不足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如果将来应收金额大于债权账面价值,但小于应收债
权账面余额的,按将来应收金额小于债权账面余额的差额冲坏账准备;如果将来应收
金额大于或等于债权账面余额的,暂不作账务处理。
税法上规定: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
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差异:(1)税法上只对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大于将来应收金额这种情况进行了
规定,对于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小于将来应收金额这种情况未予以明确,如果发生此
种情况,从性质上分析属于接受捐赠,应计入应纳税所得;(2)债权会计上是按账
面价值,税法上是按计税成本来确定的;(3)会计上要求将减记的金额计入营业外
支出,税法要求将减记的债务重组损失记入应纳税所得额。
例6:甲企业应收乙企业货款65400元。双方协商后,决定延期至未来某天
支付,未来支付金额为55000元。甲企业已对应收账款计提了8000元的坏账
准备。
(1)乙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 65400
贷:应付账款--债务重组55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400
纳税调整:纳税申报时,应将65400-55000=10400元作为重组
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如果未来支付金额超过65400元,乙企业债务重组时不
作会计处理,实际支付时超过65400元部分无论记入什么科目,都视同捐赠支出,
不能冲减应纳税所得。
(2)甲企业的处理
借:应收账款--债务重组55000
坏账准备 8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2400
贷:应收账款 65400
纳税调整:假设企业计提坏账准备未经税务机关批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为为
65400元,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为10400元。纳税申报时;除已确认的债
务重组损失2400元,还应调增债务重组损失8000元。如果未来应收金额超过
65400元,甲企业债务重组时不作会计处理,实际收到时超过65400元部分
会计上冲减财务费用,由于税法视同接受捐赠,计入应纳税所得,因此不用作纳税调
整。
(二)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
1.债务人
会计处理: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
将来应付金额中。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应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结清债务时,
或有支出如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的原估计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税法规定:同(一)中债务人的税法规定。
差异:对于或有支出,《6号令》未做明确规定,但依据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
规,或有支出应在实际发生时予以列支,因此,在涉及或有支出时,减记至将来应付
的金额,税务处理上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将来实际发生时再调减纳税所得;其他同
(一)中的差异。
2.债权人
会计处理:基本与(一)中会计规定相同,或有收益不包含在将来应收金额中,
或有收益待实现时,再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税法规定:同(一)中的税法规定。
差异:二者处理是相同的,对于或有收益,税收上应在实际收到时确认。
例7:甲企业从银行取得年利率为10%的三年期贷款1000000元。到期
后,经双方协商,银行同意延长三年,年利率降至7%,免除欠息300000元,
本金减至800000元,利息按年支付,附一条件:重组后第二年起,如甲企业有
盈利,利率回复至10%,若无盈利,仍维持在7%。
(1)甲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借款 1300000
贷:长期借款--债务重组1016000(800000+800000×
7%+800000×10%×2)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84000
纳税调整:纳税申报时,应将1300000-800000×(1+7%×3)
=332000元作为重组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如果最终没有支付或有支出,会
计上是将48000元(800000×(10%-7%)×2)转入资本公积,税
务上不需要进行处理,如果将来支付了或有支出,会计上由于以前已经将或有支出计
入了重组后的债务中,因而不需要做调整,而税法上则需要将或有支出48000调
减应纳税所得。
(2)银行的处理
借:中长期贷款--债务重组968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332000
贷:中长期贷款 1300000
纳税调整:税法将来应收金额并不包含或有收益,因此,应确认重组损失
332000元,账上已确认债务重组损失332000元,因此,纳税申报时不用
作纳税调整。如果最终收到或有收益,会计上是将之作为当期收益,由于税法上冲减
债务重组损失,因此不用作纳税调整。
六、混合重组方式
债务人会计处理:先以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债权人享有的股权
的账面价值冲减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原则进行处理。
债权人会计处理:将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按受让的非现金
资产和股权的公允价值占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来进行分配,再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
原则进行处理。
税法规定:由于混合重组实际上是以上几种方式的综合运用,故税法未对此作专
门性规定。
差异:会计中规定了资产计价的顺序,而税法上并无规定。笔者认为,在以偿债
资产冲减重组债务和重组债权计税成本的顺序上,应与会计准则规定保持一致,然后
再就每一资产再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需补充的是,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
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
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所作的分析是针对于非关联方之间的债务重组业务,如果是关联方之间的债
务重组业务则另当别论。税法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
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
核准,可以按照本文所说的来处理:(一)经法院裁决同意的,(二)有全体债权人
同意的协议;(三)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否则,债权人原则上不得确认重组损
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
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
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二)项的
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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