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的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
录入时间:2004-07-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2004信息】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其所拥有和控制的各
项资产应定期预计其可收回金额(也称可变现净值或市价),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
值的差额称之为资产减值。对发生减值的资产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一般工商企业计
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
定资产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金
融企业需要提取贷款损失准备。
判定期末资产是否发生减值的重要指标是可收回金额,指资产的销售净价(售价
扣除处置费用)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年限结束时处置该资产中形成的预
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
会计与税法对资产减值处理的差异
根据会计基本准则中对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的规定,企业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
况下,应充分估计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损失,不能低估费用与负债,也不得高估收
益或资产。遵循这一原则,会计制度规定当企业某项资产在会计期末的可收回金额低
于其账面价值时,表明该项资产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下降,应对这部分今
后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减少当期利润总额。当今后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因素有所变化,导致资产期末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时,
应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增加当期利润总额。
根据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确认原则的规定,纳税人税前扣除的项目要
具备真实性、确定性。所谓真实性,就是要求纳税人要提供国家允许使用的有效证明,
证明其相关支出确已实际发生;所谓确定性,就是要求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
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因此对纳税人根据会计原则为防范今后可能出现的损失
而提取的减值准备(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工资准备等),税法规定除应收账款
允许计提坏账准备外不准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由此可见,会计与税法对资产减值准备的处理存在差异,其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
几方面:
第一,提取资产减值准备方面存在差异。
企业按会计制度计提减值准备时可以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但不得从当期应纳
税所得额中扣除。当期有新提或增提减值准备的企业(提坏账准备除外),年终所得
税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增处理。
第二,转回已提取减值准备方面存在差异。
当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因素消除,企业按会计制度转回原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
应增加当期利润总额,但不必增加转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已提取减值,跌价或
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以前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在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该
资产而冲销减值准备时,允许企业作纳税调减处理。但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按提
取准备之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
第三,处置资产时对已提减值准备的转销存在差异。
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进行出售、转让等处置行为时,会计制度规定处置
发生的净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以处置固定资产为例,处置净损益=(固定资产原值-
累计折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清理费用-变价收入-相关的责任赔偿。
税法规定对纳税人转让各类资产的费用(或损失)也可以扣除,但确定损失的方
法与会计规定不同。仍以处置固定资产为例,处置净损益=(固定资产原值-不考虑
减值因素而计提的累计折旧)+清理费用-变价收入-相关的责任赔偿。
对于处置资产时会计确认的净损益与税法确认的净损益之间的差额,在纳税申报
时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对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减值的资产确认损失方面存在差异。
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简称45号文件)中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
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
失。
企业各项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减值,会计确认减值损失与税法确认损害损失的
标准基本是相同的,只是对投资导致的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税法规定当年扣除的投资
损失只能在当年投资收益(包括股息性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以内,超过部分可无限
期向以后纳税年度顺延。但由于税法对企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所导致的财产损失,
强调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才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因而会与会计制度确认财产损失
的时间发生差异。仍以固定资产为例,当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时,会计制度规定
应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计提减值准备,计入营业外支出,从当期利润总额中
扣除,但该固定资产的损失在未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之前是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
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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