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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非正常损失如何做账 

录入时间:2004-07-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7/2004信息】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 材料在运输途中因发生车祸损失了80%。该批原材料总价值7万元,保险公司同意 赔偿原值损失的60%,事故责任人赔偿10%,其余部分由我公司承担。请问如何 进行账务处理,进项税是否要转出?   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 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营 业外支出。同时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转 出。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65520 贷:在途物资56000(70000×8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520(70000×80% ×17%)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33600(56000×60%) ---责任人5600(56000×10%) 营业外支出2632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6552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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