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非正常损失如何做账
录入时间:2004-07-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7/2004信息】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
材料在运输途中因发生车祸损失了80%。该批原材料总价值7万元,保险公司同意
赔偿原值损失的60%,事故责任人赔偿10%,其余部分由我公司承担。请问如何
进行账务处理,进项税是否要转出?
答:《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
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营
业外支出。同时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转
出。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65520
贷:在途物资56000(70000×8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520(70000×80%
×17%)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33600(56000×60%)
---责任人5600(56000×10%)
营业外支出2632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6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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