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减值的所得税处理(一)
录入时间:2004-06-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30/2004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
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记入当期损益;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
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
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
减值准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
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已
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
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固定资产减值会使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差异,特别是在已计提减值准备
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时,这一差异更趋复杂,如果会计及税务处理不准确,就
会影响会计利润及应纳税所得额。举例分析如下。
例1:A公司20×1年12月购入不需安装的生产用设备一台,当月投入使用,
入账价值63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30000元。该公司
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由于市场因素,20×2年12月该设备可能已发生减值,
预计可收回金额516000元。
依据《准则》的规定,20×2年全年应计提折旧=(630000
-30000)÷10=60000(元),各月应计提折旧5000元,各月计提
折旧的账务处理为:
借:制造费用5000贷:累计折旧5000。20×2年12月,设备的账面
价值=630000-60000=570000(元),可收回金额为
516000元,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70000-516000=
54000(元),账务处理为:借:营业外支出---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4000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4000。
折旧方法和预计净残值比例符合相关税法规定,因此设备折旧允许税前扣除。而
《通知》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故20×2年应调增应纳
税所得额54000元。
《准则》规定,20×3年应按该设备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516000
元及尚可使用寿命计提折旧,则当年度应计提折旧=(516000-30000)
÷9=54000(元),各月应计提折旧=54000÷12=4500(元),
各月计提折旧的账务处理为:
借:制造费用4500贷:累计折旧4500。而根据《通知》规定,该设备
20×3年仍应计提折旧60000元,故20×3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60000-54000=6000(元)。
以后8年该设备计提折旧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与20×3年相同。
综上所述,在固定资产减值的情况下,从20×2年起的10年间,共计调整应
纳税所得额=54000-6000×9=0(元)。
例2:假定例1中,市场行情好转,20×3年12月设备预计可收回金额
481200元,其他条件不变。
20×2年、20×3年该设备计提折旧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同例1。
依据《准则》规定,20×3年12月该设备价值恢复前,账面价值=
630000-60000-54000-54000=462000(元),而此
时设备预计可收回金额为481200元,与设备账面价值的差额为19200元。
而根据《通知》规定,该设备在不考虑计提减值准备因素下,账面净值=
630000-60000-60000=510000(元),与该设备价值恢复
前账面价值的差额为48000元。可以看出,20×3年12月该设备预计可收回
金额与价值恢复前账面价值的差额既小于该设备依《通知》规定计算的账面净值与价
值恢复前账面价值的差额,又小于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可以转回。账务
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9200贷:营业外支出---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9200。
依据《准则》规定,20×4年该设备应按减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当
年度应计提折旧=(481200-30000)÷8=56400(元),各月应
计提折旧=56400÷12=4700(元),各月计提折旧的账务处理为:
借:制造费用4700贷:累计折旧4700。根据《通知》规定,该设备年度
仍应计提折旧60000元,故20×4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9200+
60000-56400=22800(元)。
依据《准则》规定,20×5年与20×4年相同,年度应计提折旧56400
元(账务处理从略),而《通知》规定年度仍应计提折旧60000元,故20×5
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000-56400=3600(元)。
以后6年该设备计提折旧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同20×5年。
综上所述,在上述情况下,从开始使用到使用期满时止,共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54000-6000-22800-360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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