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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创新的典范

录入时间:2004-06-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5/2004信息】 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企业会计制 度》,这是中国会计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它的出台对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等 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企业会计制度》给会计确认带来的影响   会计确认是指把一项目当作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以及业主权益的变动 而加以记录和报导的程序。确认应符合会计要素的定义、可衡量性、相关性与可靠性 四项基本原则。《企业会计制度》在这方面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制度将资产定义为“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 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根据这个定义,当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 源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如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减值,无形资产 减值、在建工程减值、以及诸如开办费等虚拟资产项目,不能确认为资产,也不能在 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予以反映,缓解了资产的定性与定量相脱节的现象。   (二)新制度将负债定义为“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 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依据这一定义,企业对外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 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很可能产生的负债,应按照规定的项目,以及确认的标准, 合理地计提各项很可能发生的负债,并计入“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这改变 了过去将或有负债只在报表附注中反映的处理方法。   (三)新制度对收入的确认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销售商品的收 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 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 已出售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 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这一定义,制度规定,让渡资产的使用权而获取的利息收 入,超过利息收款期限尚未收回的利息,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同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 息等。这些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会对企业虚列收入,从而虚增利润,最终由于利润超额 分配而造成现金流出的这一行为进行了有效的约束。   (四)新制度也给费用规定了一个统一的确认和计量标准。它把费用定义为企业 为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而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较之以前的定义,更 加明确了费用的确认范围。这样一来。可以有效地避免企业将各种不合理的开支合理 化,使企业的利润更加真实、可靠。在某种程度上,也扼制了贪污腐败现象的滋生。   (五)新制度规定利润是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 润总额和净利润三个层次,为编制损益表提供了理论依据。此外,在补贴收入、投资 收益等的确认方面也有了新规定:1.企业在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2.投资收 益以投资取得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和计提的减值准备来入账。   除此之外,新制度在会计确认方面,还有许多创新,此处不一一赘述。总之,新 制度对会计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对那些不符合会计要素定义、不符合确认标准的内 容进行了全面的修改。从会计制度规范的角度,努力解决企业的虚盈实亏、短期行为 和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促使企业卸掉包袱,轻装上阵。   二、《企业会计制度》对会计计量方面的影响   会计计量是指为了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表中确认和计量列财务报表要素而确定其 金额的过程。它包括计量单位和计量基础两方面的方容。计量单位是假定币值稳定或 相对稳定的各国名义货币,我国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计量基础包括历史成本、现 行成本、可变现价值等。当前“公允价值”是国际上最为流行的计量属性。   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尚未健全和规范,超前地引入“公允价值”,极有可能出 现人为操纵利润的情况。因此,新制度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的处理,尽可能地回避了 按“公允价值”计价,而改按账面价值入账。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债务重组的处理。依据新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时,以 现金清偿债务时所支付的现金小于债务重组前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或以非现金 资产清偿债务时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或以修改其 他债务条件进行重组时未来应付金额小于重组前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不确认重 组收益而计入资产公积;如果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权人均接应收债权的 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的非现金的入账价值;如果是将债权转为股权,债权人应按应收 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   (二)关于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针对我国非货币性交易的现实情况,新规定不 再划分“同类货币性交易”和“非同类货币性交易,而改为凡居于非货币性交易,均 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也就是说,企业在资产重 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一般情况下不确认收益。   (三)关于以”放弃非现金资产“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新制度规定,不 再以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而改按放弃非现金资产 的账面价值确认为初始投资成本。由于公允价值的确定,主观随意性较大,因此易被 一些不法之人用来进行利润操纵。新制度的以上规定,对规范我国资本市场的会计秩 序,遏制资本市场中利用债务重组、资产量换、相互参股等包装上市的违法行为将起 到极大的制约作用。这些规定,具有非常的现实意义。   三、新制度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影响   在原来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和利润分配表的基础上,新制度要求 增加股东权益变动表、分部报表等其他报表,同时规定,在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既可以采用直接法编制,也可以采用间接法编制;在采用直接法编 制时,还应提供有关以间接法编制的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的信息。   新制度对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和格式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如第一百零三条中规定” 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及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如需变更应经股东大会等 类似机构批准,并在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此外,还列示了企业在报表附注中需要披 露的九项内容。这些规定,无疑将大大提高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可理解性。   综上所述,新制度在会计确认、计量、报告方面有了巨大的创新。无论是扩大资 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还是对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所作的重新规定都贯彻了谨 慎性原则。其目的是:一是约束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会计方面出现的不规范行为,比 如包装上市、会计做假、泡沫行为等等;二是解决资本市场以外的企业包括一些国有 企业实际存在的资产虚增、利润虚增的情况;三是从会计制度角度来促进和规范我国 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新制度的出台,不但对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等理论产生了影响,具有可操作性, 也提高了会计工作的水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对固定资产租赁业务作了详 细规定;第二,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与金额做出了明确又详尽的规定,极具操作 性;第三,新制度中规定:“企业以购入或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 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这 一规定改变了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长期混乱的现象;第四,新制度对所得税会计处 理方法,包括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作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都是会计工作中 的难点,新制度对其做了详细规定,写法又符合会计人员的阅读习惯,这样既便于财 会人员掌握和运用,也使注册会计师的审查有案可查,有章可循。但是应当注意的是, 新制度带有较多的需要根据经验积累所掌握的会计知识进行判断的规定,给予会计实 务工作者和注册会计师较大的职业判断空间,如收入的确认、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 提、折旧的计提等等,都需要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具备一定的职业判断能力。因此, 新制度对广大实务工作者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总之,《企业会计制度》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已经或即将发布的具 体准则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它完全摒弃了分所有制性质、分行业类 别的设计思想,彻底打破了所有制和行业分割的界限,追求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会 计信息的统一性,要求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的企业执行基本相同的确认、计量、记 录和披露标准。但是统一性并不否认行业的特殊惯例,这主要表现在成本费用的核算 方法和收入的确认标准上,财政部将陆续制定发布专业会计核算的办法。这两者结合 起来,即是企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依据。这样编制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即使属于不 同所有制,不同行业的公司,也具有了较强的可比性。新制度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环 境的要求,在若干重要问题上,实现了与国际惯例接轨,为中国进入WTO创造了一 定的条件。新制度的出台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这使它成为了证券市场上有力的会计规 范之一。(Az2004050340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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