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企业提取和转回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4-06-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1/2004信息】 问:企业提取和转回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答: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纳税
调整:
提取减值准备当期的处理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
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
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
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在计算当期利润总额时扣除;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
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
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期间与税法规定允许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的期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作为可抵减时间性
差异。在计算当期损失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算
的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按
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计提当期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调整为当期应
纳税所得额。
2.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有关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应交的所得
税。在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时,应当视企业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
(1)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照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确认为当期
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2)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要求计提
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应作为可抵减时间性
差异,并确认为递延税款的借方。企业应按当期因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可抵
减时间性差异和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金额,借记“递延税款”科目,按当期应交所
得税与确认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的差额,借记“所得税”科目,按当期应交的所得税,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计提减值准备后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差异的处理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按
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含预计净残值等的变
更,下同)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折旧额或摊销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
准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提取减值准
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
1.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重新确定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影响当期利润
总额的金额,与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的差额,应当从企业的利
润总额中减去或加上后,计算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有关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应交的所得
税。企业在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时,应视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
(1)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照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确认为当期
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2)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当期应交所得税加上或减去
因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后计入当期利润总额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与按税法规定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抵扣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的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借记“所得
税”科目,按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后计入当期利润总额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与按税法
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抵扣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之间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
贷记或借记“递延税款”科目,按当期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科目。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恢复的处理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因资产价值恢复而转回的各项资
产减值准备,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应计入当期损益,并增加企业的利润总
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在纳税申报时已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价值恢复而转回的减值准备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即原计
提减值准备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在价值恢复时,因价值恢复而增加当期利
润总额的金额,不计入恢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1.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对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因价值恢复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为价值恢复当期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损益的金额。
2.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有关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时,应视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
(1)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照当期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因资
产价值恢复而转回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后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
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
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2)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和当期转回
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合计数,借记“所得税”科目,按照当期实现
的利润总额减去转回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确定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及现
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当期转回
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贷记“递延税款”科目。
因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而调整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按会计制度规定按尚
可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重新确定的折旧额和摊销额,与按照税法规定按提取减值
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的折旧额和摊销额之间的差额,其纳税调整及相关会计处理应
比照上述有关提取减值准备后的资产折旧、摊销的方法处理。
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的处理
企业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处置
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其计算公式如下:
处置资产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处置收入-[按会计规定确定的资产成本(或原
价)-按会计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余
额]-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按会计规定计入损益的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
增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转回的减值准备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即
转回的准备部分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处置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处置收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成本
(或原价)-按税法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按
税法规定可扣除的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
1.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因上述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算的在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时计
入利润总额的损益,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额应按以下公
式计算:
因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处置资产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的金额-处置资产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
2.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有关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时,应视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
(1)企业按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应在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确定的利润
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上述规定计算的因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产生的纳税调
整金额,如处置的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还应加上(或减去)处置当期按会计制度
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等影响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与按税法规定确定
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等的差额,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
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
所得税”科目。
(2)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在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确定
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上述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金额,如处置的为固定资产或无
形资产,还应加上(或减去)处置当期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折旧额或摊
销额等影响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与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等的差额,计算
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出当期应交所得
税。按当期应交所得税加上(或减去)因处置有关资产而转回的递延税款,借记“所
得税”科目,按当期因处置有关资产而转回的递延税款金额,贷记或借记“递延税款”
科目,按当期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因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而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纳
税调整的部分,以及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等与按税法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抵扣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等的差额,其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及
相关的纳税调整应比照上述转回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折旧
额或摊销额等的所得税影响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资产减值准备的处理
企业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涉及资产减值准备的
调整事项,如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按上述规定调整报告年度的应
交所得税;如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应将与资产减值准备有关的事项
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相应调整本年度应交所得税,相
关的会计处理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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