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对于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4-06-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1/2004信息】 问:对于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
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
答:企业对于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纳
税调整: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企业如
判断某项资产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应当将其账面价值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含按
其账面价值计提的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
凿证据表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及责任和保险赔
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对于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会计处理与税收规
定就变价收入、责任和保险赔偿的核算是一致的,其主要差别在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
准则与税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资产账面价值、折旧额或摊销
额的差异(含因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由于以前期间计提减值准备及因此而
产生的折旧或摊销额的差异),以及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此项损失计入
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不同,导致在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当期计入利
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不同。
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经税务机关确认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价值,与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认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价值
的差额应进行纳税调整。其纳税调整金额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因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资产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的资
产变价净收入+责任和保险赔偿-[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成本(或原价)-按税法
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永久性或实质
性损失的资产价值
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及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有关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时,应视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
1.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应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上述公
式计算的纳税调整金额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
税率计算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科目。
2.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上
述公式计算的纳税调整金额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
所得税税率计算当期应交的所得税。企业应当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加上或减去因资产
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而应转回的相关递延税款的借方或贷方金额,借记“所得税”
科目,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当期应交所得税金额,贷记“应交
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照当期转回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贷记或借
记“递延税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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