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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综合案件分析(一)

录入时间:2004-05-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4/2004信息】 例1:注册税务师在受托审查某汽车制造 厂纳税事项时,发现有下列三笔会计分录: 1.借:固定资产--小轿车 180000 贷:应付账款--红光汽车厂 180000 2.借:应付账款--红光汽车厂 180000     贷:产成品--小客车(2辆)  180000   3.借:原材料--汽车零配件 500000     贷:产成品--小客车(4辆)  500000   经进一步审查,减少的产成品680000元(180000+500000)属工厂6辆小客车的 制造成本,该批产品当月的平均单位售价为150000元,最高单位售价160000元。   要求:假设不考虑增值税,已知小客车的消费税税率为5%,请分析上述会计分 录对企业缴纳消费税有无影响,应如何处理?并作出相关会计分录。   分析:从1、2两笔分录可知,该企业以本厂生产的小客车向红光汽车厂换取小 轿车;第3笔分录,说明该企业以产品换取原材料。以上业务属于以货抵债或以货换 货的业务,按规定,应按当月小客车的最高售价计算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2×160000×5%+4×160000×5%=16000+32000=48000(元)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调整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小轿车   16000 原材料--汽车零配件  3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480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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