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会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参考答案
录入时间:2004-05-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0/2004信息】 一、单项选择题
1.C 2.A 3.C 4.D 5.B 6.B 7.D 8.A 9.A 10.C 11.B 12.
C 13.B 14.B 15.C 16.A 17.B 18.C 19.D 20.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D 3.B、C、D 4.B、C 5.A、B 6.B、D 7.A、
c 8.B、C、D 9.A、B、C 10.C、D 11.B、C 12.A、B 13.A、B、C、
D 14.A、B、C、D 15.A、B、C、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简答题
1.(1)银行拒绝承兑的理由不充分银行作为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
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
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要对待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丙、丁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充分。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
同时又不随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原因无效而无效;只有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欠缺票
据形式要件而无效时,保证人的债务才归于无效。
保证应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两种。绝对应记载事项主
要有:表明“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
(3)审查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二是汇票上诸项背书是否连续。
2.(1)A的出质行为无效。因为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行为无效。
(2)合伙企业与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为部分有效合同。丙公司为外部善意的第
三人,合伙企业内部对甲的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外部善意的第三人。但是甲与丙公司代
理人私自串通加价部分无效,因为这损害了第三方利益。
(3)B的转让行为合法。合伙人之间转让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无须其他合
伙人同意。
(4)合伙企业拒绝丁的要求合法。因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
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
证责任。
五、计算题
1.(1)关税完税价格=900+160+40-100=1000(万元)
关税=1000×40%=400(万元)
进口环节应交消费税=(1000+400)÷(1-30%)×30%=600(万元)
进口环节应交增值税=(1000+400+600)×17%=340(万元)
(2)本月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40(万元)
(3)本月销项税额=(1404+1287)÷(1+17%)×17%+226÷(1+13%)×13%=
417(万元)
(4)本月应交增值税=417-340=77(万元)
2.收入总额=600+8+10=618(万元)
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等=420+45+12+0.4+1.4+0.6+30+6+(8-3)=
520.4(万元)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10(万元)
联营单位分回利润调整为税前利润=42.5÷(1-15%)=50(万元)
应交所得税=(618-10-520.4)×33%+50×(33%-15%)=37.91(万元)
六、综合题
1.(1)该企业少计算的应交增值税=(5.1-1.8)+17=20.3(万元)
(2)可优先清偿的有担保债权金额=1500+1700=3200(万元)
(3)破产财产=5200-3200=2000(万元)
(4)优先支付破产费用90万元,然后按下顺序分配:①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及职工
集资款=520+460=980(万元);②支付所欠税款610万元,不考虑罚款;③剩余320
万元用于支付破产债权。
2.(1)甲、乙双方有书面购销合同。《合同法》规定,书面合同可以是书信、电
子信件等形式。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书面求购函实际属于要约,在到达乙方时生效,乙
方回复的电子信件属于承诺。
(2)甲方用于抵押的房产,根据《担保法》规定适用登记在先原则,因为房产抵
押需要登记,且对丁公司的抵押担保在先,故丁公司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乙公司受
偿在后。
(3)出票银行拒付错误。《票据法》规定,本票属于出票人自己签发的、承诺在
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属于出票人,故无论乙方
是否有款支付,出票银行均应无条件将款项支付给持票人丙方。
(4)乙、丙双方的书面合同有效。因为丙方虽然无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但《合伙
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经营。
(5)乙方第三位股东应限期补足出资,其他股东同时承担连带责任。
(6)甲方不能直接将款项支付给丙方。因为乙方只是将供货义务转让给了丙方,
向甲方收款的权利并未转让给丙方。另外,丙方也未就乙方对甲方的债权向法院申请
行使代位权。
(7)乙方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乙方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未给甲方
造成任何损失,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不成立。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