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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会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参考答案

录入时间:2004-05-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0/2004信息】 一、单项选择题 1.C 2.A 3.C 4.D 5.B 6.B 7.D 8.A 9.A 10.C 11.B 12. C 13.B 14.B 15.C 16.A 17.B 18.C 19.D 20.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D 3.B、C、D 4.B、C 5.A、B 6.B、D 7.A、 c 8.B、C、D 9.A、B、C 10.C、D 11.B、C 12.A、B 13.A、B、C、 D 14.A、B、C、D 15.A、B、C、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简答题 1.(1)银行拒绝承兑的理由不充分银行作为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 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 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要对待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丙、丁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充分。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 同时又不随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原因无效而无效;只有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欠缺票 据形式要件而无效时,保证人的债务才归于无效。 保证应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两种。绝对应记载事项主 要有:表明“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 (3)审查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二是汇票上诸项背书是否连续。 2.(1)A的出质行为无效。因为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行为无效。 (2)合伙企业与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为部分有效合同。丙公司为外部善意的第 三人,合伙企业内部对甲的权利限制不得对抗外部善意的第三人。但是甲与丙公司代 理人私自串通加价部分无效,因为这损害了第三方利益。 (3)B的转让行为合法。合伙人之间转让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无须其他合 伙人同意。 (4)合伙企业拒绝丁的要求合法。因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 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 证责任。 五、计算题 1.(1)关税完税价格=900+160+40-100=1000(万元) 关税=1000×40%=400(万元) 进口环节应交消费税=(1000+400)÷(1-30%)×30%=600(万元) 进口环节应交增值税=(1000+400+600)×17%=340(万元) (2)本月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40(万元) (3)本月销项税额=(1404+1287)÷(1+17%)×17%+226÷(1+13%)×13%= 417(万元) (4)本月应交增值税=417-340=77(万元) 2.收入总额=600+8+10=618(万元) 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等=420+45+12+0.4+1.4+0.6+30+6+(8-3)= 520.4(万元)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10(万元) 联营单位分回利润调整为税前利润=42.5÷(1-15%)=50(万元) 应交所得税=(618-10-520.4)×33%+50×(33%-15%)=37.91(万元) 六、综合题 1.(1)该企业少计算的应交增值税=(5.1-1.8)+17=20.3(万元) (2)可优先清偿的有担保债权金额=1500+1700=3200(万元) (3)破产财产=5200-3200=2000(万元) (4)优先支付破产费用90万元,然后按下顺序分配:①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及职工 集资款=520+460=980(万元);②支付所欠税款610万元,不考虑罚款;③剩余320 万元用于支付破产债权。 2.(1)甲、乙双方有书面购销合同。《合同法》规定,书面合同可以是书信、电 子信件等形式。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书面求购函实际属于要约,在到达乙方时生效,乙 方回复的电子信件属于承诺。 (2)甲方用于抵押的房产,根据《担保法》规定适用登记在先原则,因为房产抵 押需要登记,且对丁公司的抵押担保在先,故丁公司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乙公司受 偿在后。 (3)出票银行拒付错误。《票据法》规定,本票属于出票人自己签发的、承诺在 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属于出票人,故无论乙方 是否有款支付,出票银行均应无条件将款项支付给持票人丙方。 (4)乙、丙双方的书面合同有效。因为丙方虽然无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但《合伙 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经营。 (5)乙方第三位股东应限期补足出资,其他股东同时承担连带责任。 (6)甲方不能直接将款项支付给丙方。因为乙方只是将供货义务转让给了丙方, 向甲方收款的权利并未转让给丙方。另外,丙方也未就乙方对甲方的债权向法院申请 行使代位权。 (7)乙方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乙方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未给甲方 造成任何损失,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不成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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