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的讲解:企业提取和转回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恢复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4-04-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3/2004信息】 (三)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恢复的处
理
1、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
企业对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在同时满足以
下两个条件时,对以前期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可以转回: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种因素发生了变化,或原来使得企业据以判断有关资产发
生减值的因素已不复存在;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大于其账面价值。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在未来期间因原据以提取减值的因素已经消失而转回
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应计入
当期损益,增加企业的利润总额。如企业在前期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本期因原
提取减值准备的因素已经消失或不复存在而需在本期转回时,应按不考虑减值准备因
素情况下应计提的累计折旧与因计提减值准备而计提的折旧额之间的差额,借记“固
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以可收回金
额同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值孰低的差额,借记“固定资产
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即,按上述规定,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
准备中除应补提的折旧部分以外,其余金额相应冲减营业外支出,增加企业在转回固
定资产减值准备当期的利润总额。
2、税法规定
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在原提取减值准备的
当期在纳税申报时已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因价值恢复而转回的减值准备应允许企业
进行纳税调整,即原计提减值准备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在价值恢复时,因
价值恢复而增加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不计入恢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3、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举例
例11:沿用例9及例10的有关资料,如果A公司对其在例9及例10中已提取减值准
备的机器设备,在2003年12月31日发现原据以提取减值准备的因素不复存在,因此,
在编制2003年度财务报告时,将原计提的200万元减值准备全额冲回。假定A公司在
2003年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利润总额为18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仍为33%,并且假定A公司在对该机器设备进行减值测试前已经按原考虑减值因素的
情况下对该设备计提了折旧。
(1)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在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应首
先补提在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原应提取的折旧与考虑减值情况下已提取折旧额之间
的差额。本例中,A公司在2002年及2003年考虑减值情况下提取的折旧总额为(3000-
600-200)÷8×2=550(万元),如不考虑减值因素应提取的折旧为(3000÷10)×2=
600(万元),其差额50万元应计入“累计折旧”。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减值推备 500000
贷:累计折旧 500000
应转回的减值准备总额与上述补提的折旧额之间的差额,应冲减转回当期的“营
业外支出”,其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500000
贷:营业外支出 1500000
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算的2003年对该机器设备应计提的折旧额=(3000
-300×2-200)÷8=275(万元)
按税法规定2003年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与该机器设备相关的折旧额=3000
÷10=300(万元)
(2)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提取减值准备的当期,如已对提取的减值部分进行了
纳税调整,计算交纳了所得税,在转回减值准备的期间,转回的减值准备不再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根据本例中情况,2003年A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1800-150-25=1625(万元)
应交所得税=1625×33%=536.25(万元)
(3)确认所得税费用
如A公司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则A公司在确认2003年所得税费用时,相关
的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536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362500
如A公司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则其在确认2003年所得税费用时,应
相应确认因转回有关的资产减值准备而应结转的递延税款及2003年因会计折旧与税法
规定允许税前抵扣的折旧不同而产生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因转回资产减值准备应结转的递延税款=150×33%=49.50(万元)
因当期会计折旧与税法允许计提折旧不同而产生的递延税款=25×33%=8.25
(万元),该递延税款是由应纳税时间性差异产生,应为贷方金额。
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A公司2003年确认所得税的相关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5940000
贷:递延税款 5775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36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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