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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的讲解: 企业提取和转回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提取减值准备以后期间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差异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4-04-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3/2004信息】 (二)提取减值准备以后期间资产的折旧或 摊销额差异的处理 1、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按 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 折旧额或摊销额。由于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以后,其账面价值已经发生了变化,原 预计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也可能随之发生变化。因此,会计制度规定,已计提减值准 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 和折旧额。 2、税法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 应纳税所得额(即已将提取的减值准备金额计入了提取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 纳了所得税),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即, 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如按照会计方法重新确定当期计提的折旧额与按固定资产 原价计提的折旧额存在差异,税法规定仍然按照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折旧额从当期的 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由此,将会产生因对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以后, 其后各期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与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折旧 额或摊销额产生差异。 3、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举例 例10:沿用例9的资料,并假定该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预计尚可使用年 限为8年。A公司2002年计提的折旧额不同于其2000年及2001年,因此导致其2002年及 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不等于应纳税所得额。假定A公司2002年按照会计制度及相 关准则确定的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仍为33%。 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算的2002年对该机器设备应计提的折旧额=(3000 -300×2-200)÷8=275(万元) 按税法规定2002年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与该机器设备相关的折旧额=3000 ÷10=300(万元) 2002年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000-25=1975(万元) 2002年A公司应交所得税=1975×33%=651.75(万元) 根据上述计算,在采用不同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时,A公司对当期所得税费用 的计量会有所不同。 如果A公司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应等于当期应交的所 得税,其2002年确认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6517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517500 如果A公司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当期产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25万 元的所得税影响为8.25万元,应当递延至以后应纳税时间性差异转回的期间交纳, 因此,应作为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A公司确认其2002年度所得税费用的有关会 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6600000 贷:递延税款 825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5175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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