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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得税会计中基础概念的理解——经营所得税和资本利得

录入时间:2004-04-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2/2004信息】 分清经营所得和资本利得,须从收益确认 的两种不同观点--资本维持观和交易观说起。根据资本维持观,资本得到维持或成本 得到补偿后才可能有利润,因此,只要比较期初期末的净资产,其差额即为该会计期 的利润,包括经营所得和资本利得。根据交易观,企业利润可根据企业一定期间实际 发生经济业务所产生的收入与费用的差额计算。在资本维持观下,利润=期末净资产 -期初净资产=经营所得+资本利得;在交易观下,利润=收入-费用=经营所得。 比较两种观点可以看出,资本维持观强调在企业已经消耗的资产未得到重置之前不得 确认利润,重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交易观则强调必须在发生交易的情况下才根据权 责发生制来确认收入和费用,在对收入和费用进行配比的基础上得出利润,重在保护 投资者的利益。这种比较的真正结果就是,两者相差一个资本利得,因为在交易观下, 资本利得就是所有者权益,不是构成利润的项目。和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现行财务 会计制度中采用的显然是交易观,因为在发生资产评估增值或接受捐赠时,在会计上 一方面反映为资产增加,另一方面是反映为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增加而非利润增加。 既然财务会计采用的是交易观,也就是会计利润不包括资本利得。那么税法又是采纳 哪一种观点呢?如果税法采纳资本维持观,那么就应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反之,则 不征税。一般而言,税法追逐的是具有支付能力的利润,认为企业的期末净资产只要 弥补了期初净资产,剩余的部分都是有纳税能力的利润。况且交易观下的收入和费用 都是在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前提下确认的,这就会给企业通过会计估计或预提的方 法来达到最少纳税或者最迟纳税带来了很大空间。所以,税法上支持的应该是资本维 持观。国外基本上都对资本利得征收所得税,美国等国家甚至专门设置了资本利得税。 反观我国对资本利得这一块的所得税处理不相一致。如法定财产重估增值采纳的是资 本维持观,对评估增值部分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先在“递延税款”账户核算,待该资 产转出或脱离本企业而实际纳税时,再从该账户的相反方向转回。而对股本溢价则干 脆采纳交易观,在溢价计入资本公积时和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都不计算交纳所得税。 笔者认为应对资本利得统一进行税务处理,总体上应达成这样一个目标:经营所得- 所得税=盈余公积,资本利得-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资本公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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