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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的讲解(下)——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4-04-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0/2004信息】 六、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 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一)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 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 住房补贴资金的会计处理应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 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执行。按照该规定,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未享 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不影响发放当期损益,而是直接 冲减有关的权益项目,不会影响到补贴发放当期的利润总额。 (二)税法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 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省级人民政府未规定标准的,由省一级国税局、地 税局参照其他省份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即,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 参加工作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符合国家规定标 准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按照国税发[2001]39号文件的规定, 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 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三)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举例 例17:甲公司按照规定于2001年开始停止进行实物分房,并对在1998年12月31日 以前参加工作但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职工按工作年限等因素综合考虑给予一次性住 房补贴计1400万元。按照该公司所在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该公司的职工按标准计算 可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为900万元。假设甲公司在2001年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 定计算的利润总额为15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 对于甲公司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该部分发放 的住房补贴资金不影响损益,即不作为费用计入企业的利润表。 该部分款项是按规定发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 房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其会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4000000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 14000000 按照税法规定,甲公司支付的上述住房补贴资金中属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的部 分可以作为费用在计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因此,甲公司2001年应纳税 所得额=1500-900=600(万元),如果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的影响,其2001年在 确认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时,应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 (6000000×33)19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980000 例18:假设例17中甲公司在2001年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算的利润 总额为400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甲公司将其支付的900万元住房补贴资金分3 年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假定甲公司2002年和2003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分别为420 万元和5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仍为33%。则甲公司于2001年至2003年每年应确 认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分别为: 2001年: 借:所得税[(400-300)×33%] 3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0 2002年: 借:所得税 39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96000 2003年: 借:所得税 6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600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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