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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的核算

录入时间:2004-04-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6/2004信息】 打开企业的账本,会发现有些企业的财务 费用多年来一直是红字,仔细分析这些数据的来源,都是企业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 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在“财务费用” 科目核算。其中并没有明确其他来源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如何核算,因此,一般企 业几乎将所有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均用于冲减财务费用(冲减购建固定资产成本的专门 借款存款利息收入除外)。这样,没有借款的企业,其财务费用当然是红字。那么, 将所有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均用于冲减财务费用是否合理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 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包括 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企业应披露当期确认的下列各项收入的金额:1.销售商品 的收入;2.提供劳务的收入;3.利息收入;4.使用费收入。然而在会计实务中, 不同行业对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的核算则不尽相同。一般企业将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放在 “财务费用”科目核算,用于冲减财务费用;三峡库区则将移民管理机构拨入的移民 资金存入银行所实现的利息收入在“利息收入”科目核算;基金管理公司核算管理的 证券投资基金时,将因存款而实现的利息收入列入“存款利息收入”科目核算;银行 则将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放在“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核算;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也将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收入核算,于月末计提利息时确认。 可见,在我国会计实务中,部分企业是按照收入准则的要求,将银行存款利息收 入作为收入单独核算,而有些企业则是将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在“财务费用”科目核算, 冲减财务费用。哪种核算比较合理呢?显然,根据收入准则,利息收入应作为收入单 独核算,但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 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等在“财务费用”科目核算,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事实上, 企业的银行存款有的来源于借款,有的来源于投资者的投资,有的来源于企业的营业 收入。笔者以为,根据收入准则的精神,应将其适用范围的所有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作 为收入核算。不过,将企业借入款项的利息收入冲减其利息支出,也不无道理。但是, 将企业所有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均用于冲减利息支出则欠妥当。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会计法规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不断与国际接轨。在 会计法规体系上,过去我国只有行业会计制度,没有会计准则,现在则是准则和制度 并存,在这种情况下,应注意制度和准则的衔接。否则,在我国实务界多年来一直习 惯于执行制度的情况下,准则只能被束之高阁,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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