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的利息核算应与利息债务的偿债期一致
录入时间:2004-04-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6/2004信息】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长期借款和应付
债券存续期间的利息,不论是分期付息(每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还是到期一次还本
付息,长期借款的利息记入“长期借款”科目,应付债券的利息记入“应付债券--应
计利息”科目,都计入长期负债。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存续期间的利息,采用这种方
法核算的好处是比较简单,期末,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
流动负债单独反映,也不影响会计报表中有关负债指标的准确性。
同时,《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购入企业债券作为长期投资,持有期间
应按期计提利息。购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计提的利息,记入“长期债券投资--债
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计入非流动资产;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已到
付息期而应收未收的利息,于确认利息收入时,记入“应收利息”科目,计入流动资
产。
从上述两项规定可以看出,同属企业债券存续期间的利息,债券发行方和购买方
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购买方的财务处理,根据利息债权的期限,短期利息债权计
入应收利息,长期利息债权计入长期债权投资,反映了利息债权的期限特点,也符合
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的分类要求。
实际上,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存续期间的利息,由于付息方式不同,利息债务的
偿债期限也不相同,偿债期限不同,利息债务分属于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采用分期
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其存续期间的利息,属于流动负债(偿债期
在一年以内);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其存续期间的利息,
属于长期负债(偿债期在一年以上)。会计核算方法应如实反映利息债务的期限特点,
与利息债务的偿债期一致。对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存续期间的
利息,增设“应付利息”科目,期末应付未付的利息,记入“应付利息”科目,计入
流动负债;对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存续期间的利息,则与其本金
一样,分别记入“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科目,计入长期负债。期末
填列资产负债表时,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作为流动负债单独反映。
这样核算,符合流动负债与长期负债的分类要求,正确反映了利息债务的期限特
点,与利息债务的偿债期一致,同时,又与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核算统一起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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