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成本法与税法、会计法则的协调与融合
录入时间:2004-0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6/2004信息】 作业成本法是一种新的完全成本核算方法,
它以作业为基础,通过对作业成本的确认、计量来计算产品成本的科学方法。它拓
宽了成本的计算范围,产品成本包括以前不能追溯的期间费用,计算出来的成本指标
值与传统的完全成本法计算的结果差异很大,实施时应注意与税法、现行会计法规的
协调与融合。
一、作业成本法与税法的冲突
(一)作业成本法下,产品成本是指完全成本,包括与生产产品相关的、合理的、
有效的费用,并按照作业类别设置成本项目。这种方法过多强调费用的合理性、有效
性,而不论费用是否与生产产品有直接关联。作业成本法核算成本时,与产品生产没
有直接关系的一些合理、有效的费用(如:采购人员工资、广告费、质量检验费、物
料搬运费等),也要计入产品成本。在作业成本法下,也存在期间费用,只不过,此
时的期间费用汇集的是所有无效的、不合理的支出,即所有作业中心的无效耗费资源
价值和非增值作业耗费资源价值。
(二)企业所得税关于成本核算中强调直接关联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九
条规定指出,间接成本是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种投
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
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作业成本法改变了成本的可归属性,它将越来越多的被视为期间费用的制造费用
分配到产品中,如产品的试制费、试验费、研究开发费等,在《税法》--企业所得税
税前允许扣除项目和《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中均列入期间费用;
类似的还有工资、固定资产的修理费、折旧、场地租赁费等的分配标准(在作业成
本法下,是按资源动因及作业动因进行归集、分配,而在税法中规定按人工或机器工
时等分配标准分配)。虽然从较长的一段时间看,存货所包含的成本终究要转化为销
货成本变为当期费用,但对当期利益及应纳税所得额影响较大,从税法的角度看是一
种时间性差异,企业只需在申报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不影响该种方法的施行。
二、作业成本法与现行的会计法规的融合
(一)《企业会计制度》关于生产费用的归集和分配的规定 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
共同负担的,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在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如企
业的动力费用,应当根据计量仪表记录的实际耗用数量进行分配,暂时没有计量仪表
的,应由动力部门或有关部门确定合理的分配标准,作为分配动力费用的依据。自制
动力的费用应当通过辅助生产核算;不能直接计入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比例分配计入。
(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关于成本核算的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
质,合理选择分配方法。可选用的分配方法通常有按生产工人工资、按生产工人工时、
按机器工时、按耗用原材科的数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
产工人工资及福利费之和)、按产成品产量等。
(三)作业成本法在成本核算上突破产品这个界限,使成本核算深入到资源、作业
层次,它从资源的消耗入手,以多种资源动因为标准,按作业中心收集成本,并把各
作业中心的成本按不同的作业动因分配到各种产品中。作业成本法通过选择多样化的
分配标准进行间接费用分配,使费用分配、成本计算,特别是使比重日趋增长的固定
制造费用按产品对象化的过程明细化,从而提高了成本信息的准确性。
从我国会计准则及对成本核算的基本要求来看,使用任何成本核算方法都应能够
准确反映期间收益,企业使用的间接费用分摊方法应保证存货成本反映实际耗费。所
以,企业财务会计中应用作业成本法与现有会计法规的基本要求并不矛盾。
(Bb 2003 12 033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