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差额实务处理浅见
录入时间:2004-0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6/2004信息】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应分别设置“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
“股权投资差额”四个明细科目。“投资成本”科目最初反映的是取得投资时的初
始投资成本,如初始投资成本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有差额的,
反映的是新的投资成本。“损益调整”科目反映的是企业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
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股权投资准备”
科目反映的是因被投资单位资本溢价、接受捐赠等增加资本公积,企业按持股比例计
算应享有的份额。“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反映的是初始投资成本与其在被投资单位所
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的差额。根据这些核算规定应掌握的要点是:
一、“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系资产科目,期末余额应在借方。但是当初始投资成
本低于应享有取得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在未摊销完毕之前,没发生
追加投资的情况下,“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期末余额永远是在货方。当取得投资
后,被投资单位累计发生亏损,“损益调整”明细科目也必然会出现期末贷方余额。
二、权益法核算是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组织实务处理的,成本法核算实质上
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
三、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中,“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
投资准备”三个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之和(或借贷方余额之差)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
权益中应占的份额必然是相等的。但三个明细科目各自的期末余额与被投资单位所有
者权益中对应的有关科目期末余额应占的份额、并不存在勾稽关系。
四、投资企业在发生股权投资差额的情况下,在没有全部摊销以前。即期末存在
借方或贷方余额,资产负债表内“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余额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
益中应占有的份额是不会一致的,其差额就是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的
期末余额。
根据上述几个要点的阐述,笔者认为、股权投资差额的实务处理值得商榷。
股权投资差额的本质属性,显然不具有资产的特征,实质上是一项递延投资损益。
当“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期末出现借方余额(多数情况会如此)时、
资产负债表提供的长期股权投资这项资产金额,显然是高估了;反之,则低估了资产。
股权投资差额是项重要约会计信息,按照重要性的会计原则,其会计实务处理需要
改进,笔者认为有下列几种具体改进方案。
一、现行核算方法不作变动,但在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下可增加
“其中:待摊股权投资差额”项目。如果期末“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为贷方余额,
可以“-”号表示。
二、将“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上升为总账科目,科目名称可定为“递延投资
损失“、以更贴切实际,在资产负债表上长期投资类中作为一个单独项目列示。如属
递延投资收益可以“-“号表示。
三、将“股权投资差额”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一项核算内容。当发生初始投资成
本低于应享有取得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可作为“其
他长期负债”项目列示。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改进方案都是可行的,第二种相对更佳。以使采用权益法核
算长期股权投资更加合理、严密,符合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Bb 2003 12 032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