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复核供销社政策性亏损挂账的几个问题
录入时间:2004-0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6/2004信息】 客观、公正地认识供销社历史遗留的政策
性亏损挂账,切实解决政策性亏损挂账是深化供销社改革,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需要,结合广东省在分解落实国务院确认供销让财务挂账中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
并通过复核举证方式确定省、市、县地方政策性亏损的实际情况,谈谈供销社政策性
亏损挂账形成原因和复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供销社政策性亏损挂账形成的原因
供销社政策性亏损挂账,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各级供销社承担政府支持“三农”而
由国家统一调配、统一价格,按政府部门指令计划供应的物资造成的亏损,概括起来
可以称为经营政府指令统配物资。从账面构成分析有三方面:一是1985年底前“待处
理财产损失”挂账;二是1984年以前亏损,也称供销社历史包袱;三是1985年至1991
年经营统配物资和政府指令性计划新增的亏损挂账。
(一)1984年以前的亏损,是1984年以前会计报表反映累计至1984年底止的亏损,
其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在特定时期,供销社执行国家统一定价制度经营发
生的价格倒挂、费用弥补不足、承担企业办社会等因素形成的亏损得不到弥补而造成
的挂账。二是在国家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过渡,单一价格管理向多轨价格管理体
制转化过程中因部分商品物资缺乏市场竞争力或积压商品物资降价处理、残损报废造
成的损失。
(二)1985年以前的亏损挂账,是由于各级供销让执行政府其他指令,管理费用、
医疗费用等超支,但因供销社要完成上级下达的利润任务而形成的挂账,在清理核查
时应实事求是的给予反映。
(三)1985至1991年的政策性亏损挂账,是各地供销社承担政府统一定价和统配供
应指标的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食盐、煤油等生活物资的价格倒挂而造成的亏
损挂账。广东省清理核查供销社财务挂账数据表明,物价部门规定供销社经营统配化
肥零售差价率分别为1985年的8%,1986年的3.6%,1987年的3.6%,1988年的8%,
而同期供销社实际经营费用率在15%左右(包括运费、利息、仓租、损耗、经营管
理费用等),远远超过规定的费用率,造成供销社经营统配化肥的亏损,据统计每吨
亏损45~60元不等。
二、复核供销社政策性亏损挂账过程存在的几个实际问题
目前复核供销让财务挂账,主要按照“谁出政策谁负担”的原则,重新对各地上
报的财务挂账进行重新划分,分中央、省级、地级市、县级政府政策造成的政策性亏
损。在具体操作方面,实行中央政府认定中央政策性亏损,地方政策性亏损则由供销
合作社举证有关政策文件划分省、地市级和县级地方政策性亏损,并分级负担落实。
解决供销社财务挂账存在很多困难,一是供销社财务挂账时间跨度长,特别是对
于1984年前的财务挂账,按照《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已超过十五年的保管期限,
许多原始资料无法举证;二是实行“谁出政策谁负担”原则,对财政状况较好的地方
政府来说能够切实解决问题,但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地方政府来说却没有能力解决,因
此,有个别地方政府要求供销社在上报复核数据时写保证书,承诺地方政策性亏损由
供销社自行解决;三是银行在执行“挂账停息”政策时转移债权,特别是从农业银行
剥离到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中有大量的政策性亏损挂账本息,个别地方存在金融
机构追收停息债权的利息或者将债权转移给中介机构追收的情况。
笔者认为,解决供销社财务挂账问题首先要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历
年的审计结果证明供销合作社的政策性亏损挂账是客观存在的,供销社的政策性亏损
是发生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应该考虑到当时具体的财政管理体制,1984年以前的
财政体制对企业利润实行实收实缴,统一核算。供销社1984年以前发生亏损挂账多数
是计划经济时期执行政府计划形成的。1985至1991年经营统配物资,由省物价局统一
定价,省计委掌握统配数量指标,地、县级政府实施省统一定价、分配数量,统配物
资的亏损根源在于物价局所定的费用率不能弥补供销社实际经营发生的费用。供销合
作社的地级市、县级地方政策性亏损主要是执行碳胺等地方小化肥、收购农产品、平
抑农村市场价格、稳定供应物资、拆迁、落实文革工资等造成的亏损。
笔者认为,按照“谁出政策谁负担”的原则,对供销社1984年底前的地方政策性
亏损应划为省级地方政策性亏损,1985年至1991年经营省级统配物资的政策性亏损也
应划为省级地方政策性亏损,其他执行地方政策的亏损按“谁出政策谁负担”原则划
为省、地、县地方政策性亏损。
目前许多地方都存在财政困难,要拿出资金解决供销社的政策性亏损难度很大,
各级政府应该负责任地解决这部分债务。有条件的地方在省级财政财力允许的情况下
可以采用转移支付的方式,统筹考虑解决地方政策性亏损,使供销社走上良性发展的
道路。
各地在国务院核复供销社财务挂账期间财务挂账贷款由农业银行转移到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供销社与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打包处理,并用拍卖资产等方式偿还的债务,
核复财务挂账后应考虑将贴息和本金直接返还给供销社。目前个别地方存在将政策性
亏损债权转移给社会中介机构的做法,致使供销社一方面背负政策性亏损,一方面要
变卖资产偿债,包袱更加沉重。财政部等七部委在财建[2002]255号明确“各地有关
部门和企业要切实做好供销社财务挂账分解落实和消化处理工作,不得随意调整债权、
债务关系,不得挤占、挪用利息补贴或本金消化资金“,因此,应该考虑如何协调
财政部规定与资产管理公司追偿债务的关系,尽量将“供销社不负担政策性亏损”落
到实处。 (Bb 2003 12 028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