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应付福利费”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录入时间:2003-1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8/2003信息】 “应付福利费”是企业流动负债的重要组
成部分。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消耗了活劳动,一部分以工资形式进行补
偿,另一部分以福利费形式进行补偿。后者主要包括劳动者身心和其他物质要求,例
如医疗费、困难补助等。为了加强这部分活劳动补偿的核算,通过“应付福利费”会
计科目在成本费用核算时,按一定比例提取基金,使之退出资金周转,保证专项使用。
但是,目前我国企业会计中“应付福利费”核算还有一些不足之处。本文分析了
“应付福利费”核算中存在的四个突出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四点对策。
一、我国企业“应付福利费”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与税务部门在“应付福利费”的具体现定上存在较大差异,加大了企业
会计“应付福利费”核算的难度
1.财政与税务部门在内资企业“应付福利费”具体规定上存在差异
财政部门有关“应付福利费”的规定是: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
%提取。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
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费,职工困难补助,
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
工福利支出。
税务部门有关“应付福利费”的规定是,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的14%在计算
所得税之前扣除。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其计税工
资总额计算职工福利费;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其
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计算职工福利费。
由上述可见,财政与税务部门在内资企业“应付福利费”规定上存在较大差异,
所以“应付福利费”是企业一项重要的所得税差异。企业会计存在所得税差异是司空
见惯的。但是“应付福利费”有特殊之处:财政部门从保护企业职工权益角度出发,
要求企业一定要按照工资总额的14%足额计提“应付福利费”,而且每年企业年检中
“应付福利费是否足额计提”是财政部门重点检查的内容。而税务部门从保证国家税
收收入的角度出发,严格限定企业福利费的计提标准。企业会计中“应付福利费”核
算一方面既要符合财政部门的规定,另一方面又要符合税务部门的规定。所以在实际
工作中,有不少会计人员感叹“应付福利费”核算两头都要受到严厉监管,核算难度
很大。
2.财政与税务部门在外资企业“应付福利费”具体规定上存在差异
按照财政部财会(2001)62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
核算从“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金等项基金、保险福
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同时,《企业会计制度》也要求外商投
资企业进行应付福利费的核算。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
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的规
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
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
比较两项具体规定,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在外资企业“应付福利费”规定上有着
天壤之别:前者要求计提福利费,后者严禁计提福利费。外商投资企业无所适从,给
“应付福利费”的核算造成了很大难度。
财政部门收到许多会计实务工作者对这一问题的反映意见,财政部在嗣后的《外
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中作出了解释:外商投资企业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不再按照14%计提福利费,除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外,企业当期
发生的福利费,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应付福利费”不足冲减的,直接
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从此,外商投资企业在“应付福利费”核算上的这一问题才得以
解决。然而财政部这种将财务会计规范向税收法规靠拢的做法又引发了“应付福利费
”核算上的新问题,详见下文。
(二)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在“应付福利费”核算上存在较大差异,造成两者此项
会计信息的不可比
实际《企业会计制度》之前,内资企业分别根据各自的行业特点实行行业会计制
度,外资企业实际《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虽然行业会计制度和《外商投资企业
会计制度》都规定企业应当设置“应付福利费”进行核算,但是两者对于“应付福利
费”的核算范围差别很大。
从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并在此前取消了国内
企业的行业会计制度。从此,内、外资企业实现了会计制度的统一。但是,内、外资
企业在“应付福利费”核算上的差异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扩大了。内资企业“应付福利
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而外商投资企业不再按照14%计提福利费,
除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外,企业当期发生的福利费,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
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也就是说,内资企业应当计提应付福利费,
而外资企业不得计提应付福利费。
2002年以前,内、外资企业在“应付福利费”核算上存在的差异是由于内、外资
企业会计制度的差异造成的,尚属“情有可原”。但是,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企
业会计制度》的严肃性,违背了《企业会计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会计制度的初衷。
更重要的是,内、外资企业有关“应付福利费”会计信息之间的可比性依然没有提
高。
(三)“应付福利费”核算常常与公益金核算相混淆
应付福利费和公益金都是核算职工福利支出的会计科目,两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在实际工作中两者的核算常常相混淆,其后果是严重的。首先,应付福利费性质上
属于流动负债,公益金属于所有者权益,混淆了两者的核算,就会影响企业财务状况
信息的公允性。如重要财务状况指标——资产负债比率的计算就会受到这种错误的影
响。其次,提取应付福利费时影响企业损益,而从公益金列支职工福利支出时不会影
响企业损益。所以混淆应付福利费和公益金也会影响企业经营成果的公允性。第三,
混淆应付福利费和公益金实质上是一种利益侵害行为。应付福利费属于职工权益,公
益金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混淆了两者就会造成一方侵害另一方利益的局面,不论哪
一方利益受到侵害,后果都是极其严重的。
(四)“应付福利费”常常成为不合规支出的列支账户
有关“应付福利费”核算包括两个方面:
1.计提福利费时
借: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经营费用
贷:应付福利费
2.发生福利费支出时
借:应付福利费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从上述两个方面的会计分录中可以看出:实际发生福利费支出时没有直接计入成
本费用类会计科目,而是冲减“应付福利费”的借方。“应付福利费”的这种核算特
点一定程度上使得监督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放松了对福利费开支的审核和把关,实际
工作中“应付福利费”往往成为一些不合规开支的列支账户。如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企业的交际应酬费有一定列支的额度,企业往往会将超支的交际应酬费计入“应付福
利费”的借方,从而逃避税收征管。
二、我国企业“应付福利费”核算存在问题的对策
我国企业“应付福利费”核算存在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对我国企业会计实务工
作造成不利影响。为此,本文提出了四点针对性对策。
(1)财政部门颁布的有关“应付福利费”会计规范与税务部门颁布的有关“应付
福利费”税收法规应当相协调。虽然各国会计实务中所得税差异不可避免,但是应当
尽量地协调会计规范与税收法规,否则将给企业会计核算造成很大难度。值得强调的
是,协调会计规范与税收法规不是简单的“谁向谁靠拢”的问题,否则必将损害会计
规范或税收法规的严肃性。
(2)实行《企业会计制度》之后,内、外资企业应当在“应付福利费”核算上保
持一致。只有这样,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才能真正实现统一,才能保持《企业会计制度》
的严肃性。从长远意义上说,只有内、外资企业会计核算的统一,才能保证内、外
资企业在平等条件下相互竞争。
(3)严格划分“应付福利费”和公益金的界限。性质上应付福利费是负债,公益
金是所有者权益;应付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个人”福利支出,而公益金主要用于
“集体”福利支出;应付福利费列支的福利费在支出后不再收回,属于“消耗性”支
出,而公益金列支的福利费在支出后一般会形成固定资产,属于“非消耗性”支出。
(4)加强“应付福利费”开支范围的规范。企业内部审核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时都
应当加强“应付福利费”开支范围的审核。财政部应当制定有关“应付福利费”开支
范围的详细规定,详细地说明哪些项目可以在“应付福利费”开支,哪些项目不可以
在“应付福利费”开支。 (aw200311/1203812)(4)